一、案情简介
2017 年 11 月,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将兰先生房屋纳入征收范围。
2021 年 6 月,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对兰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在兰先生提起诉讼期间,伍家岗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委托有关机构将兰先生的房屋评为为 D 级危房,伍家岗区住建委要求兰先生 7 日内搬离房屋,逾期将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以及时排除危险。
随后,兰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此案委托盛廷律师团队,交由翟根才律师主要承办。
翟律师认为,伍家岗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既非房屋的所有人也非房屋的使用人,无权委托对涉案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其强拆涉案房屋既无职权,也无法律依据,甚至程序违法。
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强制拆除兰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2)鄂 0503 行初 61 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原告:兰先生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确认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承办律师:翟根才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三、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一、在伍家住建局否认实施了强拆行为的情况下,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二、若确定伍家住建局为本案适格被告,其强制拆除兰xx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
一、首先,伍家住建局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向兰XX作出危房解危《通知书》,通知其房屋已被鉴定为 D 级危房,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并通知兰XX逾期将由伍家岗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危险。案涉房屋在《通知书》下达后不久,即于 2022 年 3 月初拆除完毕。
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必须基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于房屋征收、强制拆迁、强制解危等的法定职权,故对兰XX案涉房屋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因此,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存在。
其次,根据伍家住建局 2022 年 3 月 1 日发出《关于对房屋实施强制解危的公告》及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案所涉房屋在前述《公告》及《情况说明》所涉及被强制拆除的范围内,可以认定伍家住建局实施了案涉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兰XX以其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伍家住建局承认其在拆除现场并参与了拆除,且无证据证明确系其他主体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或者依法应当由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强制拆除责任,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确认伍家住建局是本案适格被告并实施了案涉强制拆除行为。
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第十五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结合宜昌市伍家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伍家住建局不具备强制拆除危险房屋的法定职权,因此,其在作出危房解危《通知书》后不久即径行对兰XX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既无职权依据,也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应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四、胜诉判决
综上所述,兰xx的诉讼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兰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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