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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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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响应号召建设的养殖棚被强拆,被判决强拆违法后乡政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承办律师: 赵琳 已被浏览306次更新时间:2023-08-14
关键词 强制拆除

【案情简介】

 

王先生等人是古浪县某村的村民。2013年,村民们响应乡政府号召,在村内修建养殖暖棚,面积最大的有600平米,最小的也有240平米。2015年,县政府还向村民们颁发了产权证明。


2022年3月,乡政府对水源地开展治理,王先生等人所在村在治理范围之内,此后乡政府作出《告知书》,不仅认定王先生等人的养殖暖棚造成污染,还认为其养殖暖棚还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一户一宅”的规定。


摄图网_503123359_拆除房屋时的混凝土板(企业商用).jpg


据此,乡政府限期村民们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所有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2022年4月,乡政府便强行拆除了村民们的养殖暖棚。


对此,村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确认被告拆除行为程序违法,乡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本案上诉,二审法院依旧认定拆除行为违法。

 

【庭审信息】

 

案号:(2023)甘06行终79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案

审理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古浪县某乡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等9人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琳律师

 联系方式配图111.jpg

 

【法院观点】

 

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的拆除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本案被诉行为系强制拆除行为,但在实施强制拆除前,上诉人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作催告书,事先催告被上诉人限期搬离,未告知被上诉人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意见,亦未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上诉人在未履行上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自行实施强制拆除被上诉人涉案地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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