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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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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房屋被强拆后起诉,住建局不认可自己的被告身份,被法院推定为被告并判决强拆违法
承办律师: 陈杰 张云龙 已被浏览431次更新时间:2023-08-23

【案情简介】

 

郑先生在太原市某小区拥有一套房产位于拆迁范围内。2021年12月,区政府作出了《某区人民政府某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在没有任何单位和郑先生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郑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导致郑先生房屋内物品被埋入废墟,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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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盛廷律师的帮助下,郑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晋0110行初50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案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

原告:郑某

被告:太原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依法确认二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张云龙律师 陈杰律师(实习)

 

联系方式配图111.jpg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而原告当庭表示其无法确定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对二被告提起诉讼是基于被告某住建局系该项目的征收部门,被告某街办系该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在区人民政府已经对案涉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且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情况下,应以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被告住建局在实施被诉行政强制行为前,未作出相关行政决定,未向原告履行催告义务,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其行为违反了上述程序规定,故被告住建局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太原市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原告郑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郑某对被告太原市某街道办事处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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