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5月30日,王女士与赤峰市某旗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地协议合同》,该合同称:为发展养殖业,将荒地6.5亩承包给王女士30年。
因该荒地系垃圾坑并长满荒草,王女士以20余车土及石块进行回填,在养殖场建成后开始养羊。
2022年7月8日,牛某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称王女士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村土地中的耕地2840.8平方米建设库房的行为,涉嫌非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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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委托盛廷律师团队。主要承办律师协助王女士针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日作出(2022)内04行终437号行政判决,撤销了镇政府对王女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但镇政府却在诉讼期间,依据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于2022年11月7日向王女士下发《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公告》,并于2022年11月9日强制拆除王女士的养殖圈舍和房屋。
承办律师还通过调查取证了解到案涉土地在2022年3月份即发布了《赤峰市某旗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王女士的养殖圈舍和房屋即在征收范围内。
盛廷律师认为,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镇政府在王女士未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也未对王女士未作出任何补偿,未履行催告义务以及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情况下,且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之诉还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未生效的情况下,即强制拆除了王女士的房屋,其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为此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内0428行初49号
原告:王女士
被告:赤峰市某旗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具体到本案,被告赤峰市某旗牛某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实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且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强制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在强制拆除前履行催告程序,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剥夺了原告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等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定程序,故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赤峰市某旗某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9日对原告王某某建设的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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