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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哈尔滨旧城改造:补偿协商不成村民房屋被强拆,法院判决强拆违法并责令赔偿
承办律师: 常茂生 翟祎 已被浏览414次更新时间:2023-11-06

【案情简介】


许先生在哈尔滨市某村拥有唯一一处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20年8月27日,征地工作站作出《某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将许先生房屋列入征收范围。


因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将许先生房屋强制拆除。许先生不服,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自身权益。

(文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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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律师认为,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未制作、未送达行政强制执行手续,就将许先生房屋拆除,既无职权也无法律依据,既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也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为此许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强拆许先生房屋行为违法并责令赔偿损失。

 

【庭审信息】


案号:(2023)黑8101行初666号

原告:哈尔滨某区许先生

被告: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并责令赔偿损失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常茂生 翟祎

联系方式配图.jpg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本案中,被告在对案涉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中,没有对原告履行催告义务、没有向原告下发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根据《某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二条中房屋认定标准的规定,原告的房屋应在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属应予以补偿的房屋,被告违法将案涉房屋拆除应予以赔偿。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拆除原告许某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赔偿问题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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