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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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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响应政府号召建设养殖棚被街道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应予以撤销
承办律师: 常茂生 赵琳 已被浏览470次更新时间:2023-11-23
关键词 违法建筑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滨海新区某村的村民,2004年3月,为了响应各级政府大力发展农业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经过村委会和天津市某区森林植物检疫站同意,在村内投资兴建梅花鹿棚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2023年2月,街道办事处向王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对王先生的违法建设的行为处以两万余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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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及代理律师认为,该文书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对此,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街道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庭审信息】


案号:(2023)津0116行初122号

案由:王某诉滨海市新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罚款案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常茂生律师 赵琳律师

 

联系方式配图.jpg


【法院认为】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


被告作出的处罚,立案后依法进行了 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等程序,对原告的违法建设造价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作出了《房地产估价报告》,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被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主张案涉评估报告作出以后原告没有收到,剥夺了原告针对评估报告提出复核及重新鉴定的权利。


被告虽然履行了评估程序,但未将《房地产估价报告》向原告送达,仅在告知书中进行记录,不符合法律中关于文书送达的相关规定,原告的主张成立,故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因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以撤销。但被告已撤销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再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无意义,经向原告释明,原告仍坚持要求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胜诉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判决书1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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