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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因旧城区改造居民不愿搬迁,律师依法撤销征收文件!法院:征收不具有现实紧迫性
承办律师: 钟常鸣 翟祎 已被浏览282次更新时间:2024-06-16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四川省某县政府制定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获得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2022年1月,部分群众以房屋年久失修,居住环境差为由集体签字,申请拆迁。


2022年2月,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拟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未收到异议后,县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公告》,与此同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为附件也一并公布。


陈先生等16人认为,《房屋征收公告》违法,遂请求一审法院撤销该《房屋征收公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县政府征收确实违法,但旧城区为了公共利益必须建设的项目,因此并未撤销该《房屋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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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陈先生等16人又在盛廷律师的帮助下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以县政府征收公告证据不足、证据违法,且陈先生16人的房屋具有相对独立性为由,撤销了《房屋征收公告》,政府也同意将陈先生等人的房屋划出征收范围,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落幕。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川行终122号

案由:征收房屋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等16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某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钟常鸣律师 翟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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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征收公告》是否应该被撤销。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县政府具有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公告》的法定职权。


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案涉项目属于某县政府旧城改造项目,但某县政府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上述规定。


再次,《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照前条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翻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则合格难受程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但某县政府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规定。


最后,《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某县政府在一审中只提交了一份先行垫资的请示,无充分证据证明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对于本案16户上诉人部分,根据现场查看的情况来看,16户上诉人的房屋具有相对独立性,某县政府对该部分的征收不具有现实紧迫性,将16户上诉人的房屋划出征收范围,不会严重影响征收项目的推进,撤销《房屋征收公告》中涉及该16户的内容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8行初2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9日作出的《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中涉及陈某等16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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