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速征收的进程,在未经过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就直接将补偿款打到被征收人的账户上,这种看似进行了安置补偿,实则是“强买强卖”式的征收,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先补偿,后搬迁”虽然是征收中应遵循的铁则,但并不意味征收方只要给了补偿,就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甚至强拆被征收人房屋。法院的观点也印证了这点——即便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给付补偿的义务,也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交出土地。
【案情简介】
赵先生是河南省某镇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合法住房和土地。因城中村改造工作,赵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双方并未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
2023年3月,镇政府向赵先生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并附带了补偿方案,赵先生认为房屋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标准过低,拒绝签字。
2023年4月,镇府将补偿安置费直接打到赵先生账户后就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为此,赵先生在翟祎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4)豫1282行初17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案
法院: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
被告:灵宝市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祎律师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即使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给付补偿款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仍不交出土地的,也应通过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实现收回土地的目的。
本案中,赵某并未与与镇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镇政府虽然在强制拆除前将补偿安置费打入对方账户,但并不代表赵某认可镇政府的安置方案。
镇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身边;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镇政府在未履行事先催告、未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前提下强拆房屋,违反法定程序。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灵宝市某镇人民政府对原告赵某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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