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窦某系涿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2021年2月11日,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启动公告》,窦某房屋及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因补偿安置未能协商一致,涿州市人民政府对窦某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要求其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宅基地及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并告知其法定期限内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窦某认为,该补偿明显过低,无法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为此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合法权益,此案交由赵传学、徐勇二位律师主要承办。
二位律师经调查取证后分析案情:涉案《补偿安置决定》中作出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未经依法评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关于房屋安置地点不明确不具体,也没有在明具体的安置期限,不能充分保障窦某宅基地安置的权利。不仅如此,市政府在此次征收过程中,不仅没有依法制定针对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更未进行公示并依法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赵传学、徐勇律师认为,窦某收到的补偿决定,无论实体及程序均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故提起本案之诉。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冀06 行初636号
原告:窦某
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
原告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代理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传学律师 徐勇律师
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正当程序作为对当事人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它的正当性不是来源于实体结果或者其他,而是来源于程序本身的价值即程序正义。
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的送达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过程中重要的程序,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评估报告的,可能会剥夺房屋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对于房屋价值通过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的,行政机关均应对作出的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以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同时保障其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权利,这是遵循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房屋评估相关报告应当在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之前作出并依法送达,这样才能保障被征收人申请复核及鉴定的权利。
本案中,某镇政府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向原告窦某同时送达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及评估分户明细表,侵害了原告对评估分户明细表申请复核及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相关权利,故被告作出的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四、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涿洲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8日对原告窦某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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