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闫先生是保定市某村村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
2023年7月1日,徐水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将闫先生房屋纳入棚户区改造征收改造范围。因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双方未签署任何协议。
2024年1月,闫先生房屋被停止电力供应。3月,闫先生向电力公司拨打电话后得知停电供应是村委会所为。翟律师认为,这是被告因拆迁事宜达不成一致而采取的违法行为。但在法庭上,区政府却辩称停电是为了配合征收,保证拆除施工和人员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符合政党、合法、必要原则。
对此,翟律师指出:首先,区政府很可能存在“少批多占”的情况;其次,不论是《行政强制法》还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以及《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都规定了不能用断水、断电、断气、断路等方式非法逼迫搬迁。根据“谁执法、谁主张”的原则,也需要区政府提交合法的停电事由,而区政府却没有提交,如此种种构成行为根本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闫先生胜诉。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冀06行初201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闫先生
被告: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区供电分公司、保定市某村民委员会
诉求:
1. 确认被告指令停止电力供应的行政行为违法。
2. 责令被告恢复电力供应。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祎律师
三、法院观点
1. 停电行为违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因此,徐水区政府在未与原告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实施的停止供电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 征收补偿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3. 补救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因此,法院要求徐水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以满足原告的基本生活需求。
如果案涉房屋确实不具备恢复供电的条件,徐水区政府应通过其他合理方式保障原告的基本生活和居住条件。
四、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徐水区政府因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导致原告闫某房屋停电的行为违法。
2、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障原告的基本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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