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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下发搬家通知三天后就实施强拆,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法院:未遵循法定程序
承办律师: 翟祎 已被浏览248次更新时间:2024-08-21

一、案情简介

 

藏先生是河北保定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2020年8月,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制作了《安置补偿方案明白纸》,藏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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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区政府向藏先生送达了《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要求藏先生在收到决定书的三日内拆除房屋并交出土地、领取补偿款。由于补偿标准较低,藏先生未与拆迁单位达成补偿协议。

 

2023年4月4日,村拆迁指挥部向藏先生下达《搬家通知》,称近期政府将组织相关执法部门进行依法拆除,2023年4月7日,乡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藏先生的建筑物,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为此,藏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藏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冀0606行初85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及设施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莲花区人民政府

原告:藏某

被告:保定市莲池区某乡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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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观点

 

本案被诉行为系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虽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但该决定书已被生效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未遵循法定程序,无强制执行的合法依据,不具有可撤销性,应当被确认违法。因案涉房屋占用土地已被征收,故对原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保定市莲池区某乡人民政府作强制拆除原告藏某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藏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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