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赵女士系临夏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一家均居住在此。
2020年2月,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市住建局)下发了《某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对赵女士宅基地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但赵女士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
2021年8月,市住建局以“赵女士房屋没有审批及建设手续,属于违建”为由,对赵女士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赵女士就强制拆除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作出判决,确认市住建局强制拆除赵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2024年1月,赵女士向市住建局邮寄了《行政赔偿申请书》,市住建局收到后,一直未予答复。
赵女士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自身权益,此案交由单培培、翟根才二位律师主要承办。盛廷律师帮助赵女士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认为赵女士需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此,盛廷律师帮助赵女士依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向临夏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市住建局认为,赵女士的住宅无任何合法有效的土地审批及建设手续,不是合法建筑,即使他们的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也无需赔偿。复议机关又会如何决定?
二、行政复议信息
复议案号:临市府行复决字【2024】45号
复议机关:临夏市人民政府
申 请人:赵女士
被申请人:临夏市自然资源局
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赔偿申请在限期内作出赔偿决定
代理律师:翟根才 单培培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三、复议机关认为
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只是认定被申请人拆除程序违法,对申请人所谓房屋的属性即违法构(筑)物未做评判,更没有对违法构(筑)物的安置补偿作出任何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四、复议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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