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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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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因评估价格太低,被征收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依法撤销
承办律师: 钟常鸣 翟祎 已被浏览113次更新时间:2024-09-29
关键词

一、案情简介

 

徐女士等人的房屋位于浙江省常山县某小区,2021年,县政府作出《关于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徐女士等人的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收范围内,但徐女士等人和县政府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23年3月,县政府又向被告送达征收补偿决定。


此前在律师的帮助下,征收决定已被确认违法律师认为,对于案涉补偿决定从实体到程序均违法,且补偿标准过低,侵犯了徐女士的合法权益。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来说,房屋评估是一个重要环节,而征收方对于评估机构的选定未与徐女士等人协商,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评估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不低于类似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标准进行评估,存在明显漏项,评估结果有失公正。


什么是“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钟律师认为,需要满足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


“徐女士所属的房屋是三层精装独栋别墅,品质上乘,如果看周边的商品房均价在2.8-3.3w每平方,但评估机构未结合该房屋具体情况给予合理补偿,仅以其评估认定的普通住宅给予补偿,这是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钟律师说。


为此,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3)浙08行初20号

案由:房屋征收补偿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等3人

被告:常山县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常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钟常鸣律师 翟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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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观点

 

1、职权依据:确认了常山县政府作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于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依据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对案涉被征收房屋作出补偿决定,于法有据。


2. 评估机构选定:指出评估机构的选定时间早于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3. 评估时点和估价标准:认为评估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符合规定,但评估报告中未对第三层未经登记部分建筑等参照集体土地重置价进行评估作出说明,存在不当。


4. 评估程序合法性:法院认为评估程序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为实地勘察记录无被征收人签字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5. 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法院认为被告以前述评估报告为依据作出的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常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责令被告常山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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