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征收方前后自相矛盾,作出了文书又当庭反悔,是一种怎样的体验?最近盛廷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高先生在河北沧州某村拥有两块承包地,面积分别为3.54亩和3.11亩。2023年8月,高先生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了解到自己3.11亩土地涉及到征收,而另一块土地则不在征收范围内。但到了9月份,不涉及征收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却被政府强制清除占用。
10月,县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载明征收高先生承包地4.2亩,苹果树1.8亩土地,合计补偿25.56万元,高先生没有领取补偿。盛廷律师认为,这份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土地面积认定和地上附着物认定均存在错误,严重侵害了高先生的合法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征收方当庭改口,先是说信息公开答复错了,又认为之前补偿决定书的面积认定不对。征收方认为征收承包地2.92亩,苹果树只有1.28亩。对于苹果树的补偿,他们也言之凿凿认定之前的补偿太高了,更是表示如果按照当地的规定,以高先生种植的苹果胸径,只能按照每亩5550元进行补偿。
面对征收方的信口开河,按捺不住的盛廷律师直接开口质问征收方是否有进行过实地测量,是否知道苹果树处于幼苗期还是盛果期。可此时,征收方支支吾吾只能提交一张拍得都不清楚的图像。这样的证据,显然难以让人信服。
最后,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判决撤销了之前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并要求县政府重新作出。
【庭审信息】
案号:(2024)冀09行初51号
案由:不服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县某乡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祎律师 赵丽雅律师
【法院观点】
关于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并对工作真实性负责。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被告提供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证实原来在征收范围内有4.2亩土地,种有青苗,没有住宅;村集体在征收范围内有1.8亩苹果园。
关于补偿安置决定的一致性问题:
被告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中,认定征收原告承包地4.2亩,给予补偿费55000元/亩*4.2亩=231000元,与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内容一致。但是被告提供的《高速占地分田到户统计表》显示原告土地为2.92亩,被告亦补偿了原告2.92亩青苗费,被告在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中认定原告有苹果树1.8亩。因此如被告所述,原告被征收地上物为2.92亩青苗和1.8亩苹果树,合计为4.72亩土地。被告为此在庭审中主张实际征收原告种有苹果树的承包地1.28亩,但该主张又与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内容相矛盾。
关于苹果树的补偿问题:
被告主张原告的苹果树胸径小于5厘米,按照补偿标准每棵50元,但没有提供证据支持,且原告不予认可。因此,被告对原告苹果树的补偿结果没有证据支持,可能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责令被告县人民政府重新对原告高某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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