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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胜诉案例 | 法院:承租人的权利也要充分保护!拆了承租人房屋还推说建筑物是“违建”?
承办律师: 翟祎 已被浏览125次更新时间:2024-11-11
关键词 强制拆除

当征收行为涉及到租赁房屋时,情况往往变得复杂。特别是在承租人与征收方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且房屋在未获得任何正式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时,承租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尤为突出。


摄图网_503123359_拆除房屋时的混凝土板(企业商用).jpg


本文将通过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强制案件,探讨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


一、案情简介

 

曹女士在扬州市某区某处拥有房屋,该房屋为曹女士自行出资建设,且此处的钢材市场的道路和电力设施也均是原告及全体商户们共同投资建造。


当地因某房屋项目的占地需要,扬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的区域范围内。并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告中明确指定某街道办为征收实施单位。


由于双方就补偿标准没有达成一致,曹女士一直没有签署补偿协议。2023年9月,在曹女士没有收到任何书面拆除决定的情况下,房屋被强制拆除。街道办更是声称曹女士房屋是“违法建筑”,而自己拆除“违建”则是师出有名。


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强制拆除行为严重侵犯到曹女士的合法权益。


为此,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甘2923行初18号

案由: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女士

被告:扬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曲江街道办事处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祎律师

 联系方式配图.jpg

 

三、法院观点

 

1、关于原告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案件中,若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独立在其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就有可能对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承租人屋内物品或其正当行使的经营权造成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应当认为承租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2、关于强拆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问题。

 

某街办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遵照法定程序进行。


本案中,被告某街办拆除上述房屋,认为该房屋没有经过任何的批准建设手续,属于违法建设。本院认为,在某街办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拆除前,并无有权机关对原告的搭建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设进行认定,某街办也未对原告搭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设进行认定,某街办也未对原告的搭建的房屋作出责令改正通知、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未在现场公告强拆决定,告知曹某实施拆除的具体时间、相关依据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亦未通知曹某清理屋内有关物品或者在拆除中制作笔录,因此,应当认定某街办对原告曹某租住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

 

四、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扬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2023年9月4日强制拆除原告曹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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