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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告易县人民政府有接受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2014年4月18日,被告易县人民政府接受了原告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时间内未对原告王某的复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属行政不作为,原告王...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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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杜某知晓高密市国土局与某公司签订2010-12-8地块使用权成交确认书,遂向高密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成交确认书,市政府以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杜某申请。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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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衡水市桃城区为加速回迁楼的建设进程,于2016年2月17日,将妨碍现场施工的水井拆除。因水井为孙某等5人所在村唯一水井,造成供水中断20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