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开始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动乡村振兴以及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关键力量,承担着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也正是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比如依法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建设发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收益的分配以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收时的补偿等方面。
总的来说,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参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集体收益以及相关补偿的分配。这些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密切绑定的权益内容与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相关问题也因此受到广泛关注。
户口在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中有哪些作用和影响?
在过去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以“户籍+居住地双重绑定”的方式进行的。在这样的方式下,有无农村户口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深度绑定,户口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关键因素。
然而在这种一刀切的模式下也产生了一些问题,这可能使得一些因特殊情况(例如就学、服役等原因)将户口从农村迁出的群体的利益受到影响。那么针对这类情况的主体,是否会因为失去农村户口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收益和相应补偿呢?
针对这一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中规定了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其中包括“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除此之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发展这类群体的权益作出了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五条中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本法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再是以往的一刀切模式,不再是只要户口从农村迁出就一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享有,也不再只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中,而是要结合土地承包关系、集体事务参与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
在这样的规定下,一方面能够更有效的保护因特殊原因户口迁出农村这部分群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够更加全面的考虑到各种类型群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努力和付出,更好的维护人民投身农村集体经济建设的积极和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