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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胜诉故事 | 拆违还是逼迁?城中村改造拒签协议被认定违建,复议摘掉违建帽子
已被浏览17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5/05/21
关键词 城中村改造

拆迁补偿协商未果时,行政机关能否以“违法建设”为由启动拆除程序?从法律层面看,“违法建设认定”与“拆迁补偿”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前者需严格遵循《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审查建设行为是否违反规划许可,而后者则需遵循《土地管理法》中的“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若行政机关在未依法认定违建的情况下,借“拆违”之名行“拆迁”之实,不仅可能构成程序违法,还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强拆.png


王女士(化名,下同)系河北某社区居民,其房屋建于2007年,系合法申请宅基地建设。


2019年10月,王女士所在社区作出《XX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及回迁安置明白纸》,称要进行城中村改造并制定了补偿安置方案。


在长达数年的协商中,王女士未能与征收方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24年2月23日,街道办事处突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称王女士在村内建筑物(私搭乱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约110平方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等规定,属于违法建设,限2024年2月26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依法强拆。


在王女士拒签后,街道办当日将通知张贴于其房屋外墙。这份通知书如同一枚重磅炸弹,打破了王女士一家的平静生活。

 

王女士马上联系盛廷律师团队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律所指派付顺托、卢春燕二位律师主要承办此案。

 

律师分析认为,街道办以“违法建设”名义下达拆除通知,实质是以拆违代拆迁,目的是推进征收进程。可若不撤销该《限期拆除通知书》,违建帽子不摘下,对王女士非常不利。

 

2月25日,二位律师帮助王女士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通知书》。然而,街道办却在复议期间,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王女士房屋。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王女士复议申请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被申请人(街道办)送达相关文书,街道办却错误引用法律法规,认为《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限期拆除”属于“责令改正”范畴,而非行政处罚,仅是行政行为前的过程性告知,不属于可单独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不予受理王女士复议申请。

 

付顺托律师和卢春燕律师认为,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存在三大违法点:其一,通知书明确要求“逾期未拆将强制拆除”,具有处罚性和终局性,属于可复议的行政行为;其二,街道办未履行任何调查程序,未保障其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反《行政处罚法》法定程序;结合城中村改造背景,拆除通知的实质是为拆迁铺路,执法目的不正当,构成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

 

复议机关从程序合法性到行政行为性质的实质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查明,街道办作出的通知书不仅要求王女士履行拆除义务,还明确了强制拆除的法律后果,已超出“过程性告知”的范畴,构成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直接处分,属于可复议的行政行为。

 

此外,复议机关指出,街道办认定房屋为“违法建设”,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事实依据不足;同时,未履行调查、告知等法定程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疑。

 

由于王女士的房屋在复议期间(2024年2月27日)已被拆除,撤销通知书已无实际意义,但基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复议机关最终决定如下:确认街道办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判决书(1).png

 

【案件启示】


行政权力的行使需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本案中,复议机关虽为王女士摘掉了“违建”帽子,确认了通知书的违法性,但房屋已被拆除的事实无法逆转。盛廷律师能做的,是通过法律程序帮助王女士拿到应得补偿或申请赔偿,挽回损失,让其将来生活能有所保障。

 

在城市化进程中,行政机关既要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也要坚守依法行政的底线。唯有让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让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才能避免“拆违”与“拆迁”的博弈陷入恶性循环,真正实现城市发展与公民权益的平衡。

 联系方式配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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