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亩林地遇到征收,补偿面积竟“缩水”过半。尽管张先生对补偿金额一直持否定态度,然而征收方却执意将61万补偿款强行打入账户,随后地上果树遭到了强制清理。
面对这“生米煮成熟饭”的局面,张先生却毅然顶住重重压力,选择信任盛廷律师,盛廷律师最终也不负所托,凭借精湛的业务能力和不懈的努力,成功为张先生讨回了公道。
本案由钟常鸣律师、凤长俊律师主要承办。
一、一场“板上钉钉”的败局
2023年6月,河北农民张先生的银行卡突然收到了一笔61万的转账并附言“土地流转补偿款”,这本该是件喜事,但张先生却彻夜难眠。原来,张先生的18亩林地被征收,但补偿面积却“缩水”近半。林地上面种植的杏树和核桃树是他赖以生存的支柱,也已经被政府强行推平。
更令人绝望的是,一切事实都对他极为不利:承包合同的面积比实际面积(林权证上面积)要少;补偿决定已经作出,地上附着物也已经被强推,无法重新进行评估;补偿款全部到账,征收程序也“看似完备”。
(图为补偿协议认定面积)
所有证据似乎都在宣判,这是一场板上钉钉的败局,一审的败诉似乎也印证了这点,但张先生怀揣一线希望,紧急联系上了盛廷律师。
(图为林权证面积,共计16.37亩)
二、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应当怎么补偿?
接受委托时,盛廷律师团队面对的是近乎无解的困境:首先是面积如何确定的问题。林权证与二轮承包证面积相差近7亩,但林权证标注“依据二轮承包合同”。更棘手的是:土地已被平整,现场测量无望。
《民法典》第217条规定,产权证与登记簿冲突时,以登记簿为准。这条法律依据也是庭审中政府的主张自己补偿面积无误的依据,好在盛廷律师早有准备。
“如果仅一味强调单纯地以林权证面积作为唯一衡量标准,那么往往很难摆脱法律规定的束缚。然而,我们转变一下思路,不再纠结于对面积的硬性要求,而着重去质疑关键问题:政府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登记簿无错误’吗?并且,其开展的土地现状调查过程中,为何没有农户的签字确认?这才是我和钟常鸣律师经过深入探讨后,认为更为有效的应对方式。”凤长俊律师阐述道。
两位律师仔细审查张先生材料后,发现张先生土地经历过退耕还林,二轮承包证发放在前,而林权证发放在后,并且林权证也有行政机关登记确认并且合法有效。
“我们认为,退耕还林后颁发了林权证,之前的承包合同就已经失效了,此时村委会直接以承包合同的证载面积去结算最终的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钟常鸣律师说。
在征收中,由于历史原因所导致的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是广大农村中常见的现象。但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客观原则,应以实际调查、现场勘测登记为准。
张先生的案件中,土地调查表中并没有张先生本人签字确认——这点,也是最终揭示了征收并非合法的关键。
三、征收方强推土地,以土地流转为由打款,却变成已经履行打款义务
案件的另一个难点,就在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可现阶段地上附着物已经被强制清理,而征收方借村委会之手进行打款,以村民自治来限制被征收人诉求合法的地上附着物款项。
61万元到账,政府坚称“打款即履行义务”。凤律师则指出“打款账户名为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备注‘土地流转款’而非‘征收补偿’——这恰恰暴露政府混淆征收与流转,规避法定程序。土地流转分配方案是无效的,地上附着物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
(图为打款记录)
在政府委托的评估报告中更是写明全村附着物每亩均价1.54万元,而按2万元/亩补偿张先生,看似“高于均价”。但实际却存在着诸多不公平。
地上附着物的计算方式应当按照实际的数量和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在征收中,一般是由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作出评估报告,再由被征收人确认签字,但在张先生的案件中,补偿决定未列明果树种类、树龄、数量!所谓‘2万元’只是村委会议价,从未向张先生送达过分户评估报告。
这样的事情不清、法律错误的补偿决定如果不撤销,怎么还社会以公正清明,又怎么能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正义?
四、绝地反击:程序正义的胜利
历经一年半的艰辛维权后,2025年河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这场胜诉,看似是程序技术性胜利,实则是对征地补偿本质的匡正,为张先生争取到了重新审视补偿决定的机会,政府部门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后,将无法以“土地流转款”或者“仅以证载面积而不考虑实际面积”的方式搪塞被征收人,这为他最终能够拿到应有补偿创造了重要的条件。
如今,张先生站在曾经果林的土地上,等待着一份载明树木种类、树龄、单价的补偿清单。这份清单,将写满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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