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是整个征收拆迁中,最令被征收人痛心难过的一件事儿。法律规定的程序中,只有被征收人在对征收不提出任何异议但又拒绝搬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强拆。在法律实践中,老百姓所见到的强拆,十有八九是行政机关擅自做出的决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当事人的房屋
广东村民郭先生的房屋,就因被纳入铁路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双方没有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导致郭先生的房屋被强拆。
强拆?还是发生了!
郭先生是广东某市村民,在村里拥有和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23年,一纸公告打破了郭先生宁静的生活。公告载明,郭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满心欢喜的郭先生开始规划拆迁之后生活,可事与愿违。当评估结果摆到郭先生面前时,他才发现,拆迁和他预想的相差太多,不仅没有巨额的拆迁补偿,想要维持现在的生活水平,可能还得自己往进搭钱。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先生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盛廷律所指派王若斌律师和张琳律师去往郭先生所在的村庄了解情况。在现场,郭先生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和担心,希望律师能够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帮助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年6月19日,盛廷律所接受郭先生委托,将本案交由赵琳律师、乌云苏都律师(实习)主要承办。
结合郭先生的实际情况,律师即刻启动法律程序,向征收方明确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可就在委托律师的十几天之后,村委会就向郭先生送达了一份《通知》,通知中说补偿款已经转入到集体账户,要求郭先生十五天内办理手续尽快搬迁。
“补偿款转到村里,就等于我同意搬迁了吗?”
郭先生既无法接受这份明显降低自己生活水平的补偿款,又不理解征收方这样的行为逻辑。为了表示抗议,郭先生并没有领取补偿款,而是和律师紧急沟通维权策略和应对方案。经历过的人都知道,强拆如洪水猛兽,强拆面前,老百姓的任何抗争都是徒劳。2024年7月19日,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郭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虽然郭先生没能保住房屋,但在律师的提醒下,郭先生保留了大量征收方强拆的证据,为后续的维权做足了准备。
给了补偿,所以强拆合法?
2024年8月6日,经过律师团队研讨之后,一份《行政起诉状》由郭先生提交至区人民法院。
在代理意见中,盛廷律师就郭先生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全面阐述。律师强调,郭先生是合法的所有权人,持有1991年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宪法》保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完全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时代背景相违背。在没有依法行政的情况下,悍然侵犯行政相对的人财产权益,于情、于理、于法都令人无法接受。
而在法庭上,被告镇人民政府却辩称:强拆郭先生的房屋的依据是省政府做出的征地批复,且铁路项目的建设是国家公共利益,虽然郭先生是产权人,但因为物权变更,他们强拆房屋的时候,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已经和郭先生没有关系了。郭先生仅有补偿请求权,因此,镇政府就将补偿款转至村集体账户,因为给了补偿,所以强拆合法。
在法庭上,杨阳律师从适格主体到强拆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一一进行驳斥。律师指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实施征收拆迁行为,合理考量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合理行政、诚信执法。然而被告却说,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明显将公共利益凌驾于原告的合理诉求与合法权利之上,被告的强拆理由和行为实属荒唐。
法院结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四十七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做出判定,支持了盛廷律师的全部观点。但考虑到房屋已经在征收范围内,判令恢复房屋原状有违现实,具有不可撤销的内容,所以仅确认镇政府强拆郭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这份判决为后续申请赔偿奠定了法律基础。
违法事实不可改变!!
一审判决书送达之后,郭先生对盛廷律师在法庭的表现以及判决结果表达了赞扬。
就在律师紧锣密鼓地准备郭先生的材料,主张赔偿的时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送达,延缓了郭先生的维权进度。
在上诉中,上诉人坚持认为自己强拆前曾充分和郭先生进行了沟通,并且已经将补偿款支付到村委会的账户,是郭先生自己不领取补偿,还提出超出补偿标准的要求,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才强拆了郭先生的房屋。即便一审判决说得明白,上诉人依然认为,土地已经被征收,郭先生对自己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不再享有权利,所以郭先生不具备主体资格。最后,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机械的适用法律,没有考虑是铁路项目是公共利益需要,希望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郭先生的诉求。
陈杰律师就郭先生不是合法的产权人,以及镇政府的强拆是不是合法,再次向法院及被告进行阐述。并对“郭先生拒不配合搬迁”进行驳斥。
行政行为合法性不以相对人配合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郭先生是不是配合拆迁,都不影响镇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但镇政府偏偏选择强行打款、强制拆除,就是对法律的无视。
【二审判决:(2025)粤52行终47号】
最后,为了让征收方正确理解“公共利益”这四个字,律师从法理、情理两方面给征收方进行讲解。律师认为“化解行政纠纷也是公共利益的需求”,希望征收单位领导切实考虑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质解决问题。
最终,法院再次支持郭先生和盛廷律师的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胜诉,可距离一审判决镇政府“强拆违法”已经过去四个多月。这四个月的诉累,无疑是对郭先生的又一次“伤害”。
百姓利益也是公共利益
中国社会中有“乡土人情”的观念,淳朴的中国百姓也一直将“温良恭俭让”作为自己生存的法则。“民告官,难上天”“无讼”等概念是深入每个老百姓内心的,哪怕是一个“见官”的民事纠纷,对于百姓来说都是一件很大的事情。盛廷律所的当事人遍布天南地北,所处的人文、地理环境差异巨大,但他们都曾感慨“要不是没办法,谁愿意打官司”。
“没办法”三个字说出来的是老百姓内心深处的无奈,面对强拆,他们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房屋倒塌;面对违法征收,“拒不配合”是他们使出浑身力气才做出的抵抗,而征收方居然试图用“公共利益”的借口将他们这点抵抗的权力都要剥夺?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即使征收项目确属公共利益,亦不得以牺牲程序合法性为代价!”盛廷律师在法庭辩论时说。即便是征收方违法,我们(律师和委托人)依然渴望,有关部门领导予以重视,让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伸张,合法诉求得以实现,行政争议问题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正如乌云苏都律师(实习)所说:法律是有力量的,绝不是一张盖有公章的纸。很多案子,都是在诉讼过程中,征收方突然找到当事人要和谈,他们这份“突然”的诚意,一定是有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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