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存在多种方式,其中的重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针对村集体内部的环境、设施进行改造,通常不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相关内容,而主要与改造修理老旧危险设施等优化城中村设施、提升城中村利用率有关的内容。这类改造中,城中村的土地性质不会发生改变。其资金来源,除了可能有政府提供其改造的资金外,村民内筹集的资金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另一种重要方式则是通过政府审批对城中村进行征收改造。这类改造中,城中村的土地性质将发生改变,从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其改造的补偿也将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具体而言,可以将城中村改造补偿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二是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三是社会保障费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三个部分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按照各自的侧重点制定具体标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这也意味着在这类城中村征收改造中,应当由政府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并且在补偿过程中还应当遵守给予被征收农民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针对城中村既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又处于城市的特殊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改造过程中的征收补偿费用通常涉及数额较大的补偿款项,因此也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
一方面是通过法律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另一方面还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总的来说,涉及城中村改造的民众,应当首先关注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情况,了解具体属于何种类型的改造,并以此明确改造的资金来源。如果涉及政府的征收补偿,则可并通过对有关单位查询具体的了解相关政策,清楚具体的补偿方案和数额,以此判断自身应当获得的合理补偿款项。
如果补偿款落实不到位则可以向征收方或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进行沟通协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行政复议,必要时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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