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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 | “铁证”如山?同案犯子虚乌有,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律师无罪辩护
已被浏览2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5/10/24
关键词

“我根本没偷东西,那些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逼出来的!”在审讯室里,李先生声音里满是委屈与无助。此前他已因涉嫌盗窃罪被关押近两年,从公安立案、拘留逮捕,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一一经历,而指控他的罪名是“李先生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了十余起涉案金额高达10万元的企业电缆及设施盗窃案”。


刑事案件胜诉故事-常茂生律师胜诉案例-盛廷律所.jpg


刑讯逼供?

嫌疑人被迫认罪


这起发生在河北迁安地区的盗窃案,起初看起来似乎“证据确凿”,但在常茂生律师首次阅卷的时候就发现了端倪。


“阅卷是刑事案件中律师非常重要的工作,不管是在检察院阶段还是法院阶段。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没有权利申请查阅自己的案件材料,只能律师来做。”常茂生律师说。


“第一次阅卷,我就察觉到了不对劲”,常茂生律师回忆道,案卷里张某的认罪口供写的完美无缺,可当律师翻阅完毕卷宗材料后,却敏锐地捕捉到了异常:既然指控为共同犯罪,卷宗里却没有同案犯的口供,无论是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还是证人证言,均未提及所谓“同案犯”的相关信息。作为同案犯,承办机关不可能忽略调查,常律师做出一个大胆的猜想——也许所谓的“同案犯”是虚构出来的。

 

为印证猜想,常律师与李先生深入沟通。李先生终于敞开心扉,跟律师道出了:“我根本不认识这些人,我是被刑讯逼供的,他们把我拉到一个没有监控的地方打了一顿,我扛不住,就认罪了。”


李先生进一步表示,他不仅不认识口供中提及的同案犯,更从未实施过任何盗窃行为。他还表示,一直想投诉、控告民警的刑讯逼供行为。

 

证据瑕疵

存在诬陷的可能

 

真相的轮廓愈发清晰,但律师深知,仅有当事人的口头陈述远远不够。


按照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时,需在看守所内同步录音录像,这些录像正是还原讯问过程、判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关键证据。律师随即向法院申请调取讯问录像,同时结合卷宗材料与当事人陈述,开始构建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的无罪辩护思路。

 

在进一步梳理卷宗时,更多证据漏洞浮出水面。除了缺失同案犯口供这一核心问题外,案件中关于盗窃赃物的去向、具体估价依据、销售金额等关键信息,卷宗内均未查明;更令人震惊的是,多位被害人的口供中,提问与回答内容高度雷同,仿佛复制粘贴一般,缺乏真实案件中应有的细节差异。

 

辩护意见.jpg


赵琳律师结合这些发现,与常茂生律师迅速形成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指出本案证据链断裂、事实认定存在重大瑕疵,主张李先生不构成犯罪,并由常茂生律师及时提交给法院。为进一步推动案件进展,律师还多次与法官沟通,不仅详细阐述辩护观点,还主动提出可当面交流案情,同时表示将在庭审中全面还原案件疑点。

 

迟到的正义

到底还是不是正义

 

法官在仔细审阅辩护意见后,隐晦地向律师表示案件存在问题,并提出将与检察院沟通,建议检察院自行撤诉——相较于法院直接判决无罪,检察院撤诉虽对当事人法律效果相近,但能避免办案机关陷入“判错案”的尴尬境地。

 

不久后,检察院正式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紧接着又向李先生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份不起诉决定,意味着法律正式认定李先生未涉嫌犯罪、不构成犯罪,为他彻底洗清了冤屈。


撤诉申请.jpg


案件的刑事部分尘埃落定,但李先生近两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失无法忽视。在律师的协助下,李先生向办案机关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最终检察院作出赔偿决定,对李先生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损失进行了弥补。

 

国赔截图.png


然而,金钱赔偿难以完全抚平这场冤案带来的创伤,近两年的羁押时光也无法倒流,案件在当地亲朋好友间造成的负面影响难以消除,甚至还影响了李先生当时的恋爱关系与亲情。

 

法院准许.jpg


“这是一场迟到的正义。” 常茂生律师感慨道,如果当初检察院在审查批捕阶段,能严格审查材料,发现证据缺失后及时作出不批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就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黑暗中

一盏明灯

 

回顾整个案件,从发现同案犯口供缺失的关键漏洞,到核实刑讯逼供的真相,再到梳理卷宗找出多处证据瑕疵,最终成功推动检察院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盛廷律师始终以专业、严谨的态度,坚守法律底线,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这起案件不仅让李先生重获清白,更彰显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不仅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更能监督办案机关依法履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也许法律的真谛不在于要办多少大案要案,而是不让一个无辜者蒙冤,律师的工作就像是在黑暗中擎起一盏灯,让每一个如李先生一般的普通人,在司法迷途中能找到回家的路,让正义的阳光照亮隐秘的角落。

 

我一直觉得,迟到的正义可能算不上正义。如果不是亲眼见证,一个正常人是很难想象到“罪犯”的帽子戴在一个无辜者头上时,对他心理和生理上造成的那种摧残。就算是当事人已经拿到了国家赔偿,他两年的青春、他的社会关系、他的声誉可能都回不来了。这些金钱换不来的东西最终还是折算成了金钱,然后再用“迟到的正义”粉饰一遍就当无事发生?真正的正义不该也不会迟到,也希望不会再有什么迟到的正义。


——常茂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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