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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集体土地征收胜诉案例:国务院终局裁决撤销省政府征地批复,法院撤销镇政府违建拆除告知书
已被浏览23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6/07/17

本案为安徽黄山棚户区改造典型维权胜诉案件,当事人程某户 1550㎡祖宅因补偿标准争议拒签安置协议,镇政府以违建名义下发强制拆除告知书,同时实施断水、断路、水井污染等逼签手段。当事人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起诉撤销拆违文书胜诉后,经信息公开获取省级征地批复,复议省政府维持批复,最终在盛廷征拆律师团队帮助下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认定征地权属认定、报批程序双重违法,部分撤销征地批复。本文完整拆解以拆违代拆迁、征地报批程序、国务院终局裁决三大司法规则,为集体土地征收维权提供权威实操参考。


盛廷胜诉案例-安徽省集体土地征收-国务院终局裁决撤销省政府征地批复-三大看点-撤销拆违文书-权属主体遗漏-国务院终局裁决_横版完整 (1).png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程某户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一社区,院内三栋住宅合计建筑面积 1550㎡,为三代三户共同居住祖宅。 2017 年当地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方仅认定 530㎡房屋为合法面积,且不提供就地安置方案,双方补偿分歧无法化解。 镇政府下发《强制拆除告知书》,笼统认定案涉全部房屋属于违法建设,限期自行拆除,以此施压逼迫签约。 此后征收方实施系列逼签行为:间歇性切断住宅供电、污染院内饮用水井、开挖封堵入户主路,当事人仅能翻越围墙、徒步小路出行,基本生活难以保障。 盛廷征拆律师团队调取档案查实,2013 年安徽省政府出具皖政地〔2013〕1020 号征地批复征收案涉土地;征地报批时茶场社区尚未撤销,但全部报批文件未标注该集体经济组织,遗漏土地所有权主体。 2014 年茶场社区撤销并入某社区,征地文件权属主体记载错误,未对原茶场社区履行征前调查、权属确认、听证等法定程序,征地批复存在根本性违法。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1. 2017 年 7 月,当事人收到违建拆除告知书,委托盛廷律所律师代理案件;
2. 2017 年 8 月 22 日,在盛廷律师帮助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屯光镇政府《强制拆除告知书》,法院 8 月 29 日立案;
3. 2017 年 10 月 19 日屯溪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撤销案涉告知书;
4. 2017 年 9 月,盛廷律师代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到皖政地〔2013〕1020 号征地批复;
5. 2017 年 9 月 24 日,盛廷征拆律师团队帮助向安徽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1 月 24 日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征地批复;
6. 2017 年 12 月 1 日,盛廷征拆律师团队帮助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裁决;
7. 2019 年 12 月 25 日盛廷征拆律师团队和程某户收到国复〔2019〕2651 号裁决书,裁决部分撤销征地批复、撤销省政府复议决定;
8. 2020 年 2 月,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书面告知,不再对案涉 907.03㎡土地实施征收,当事人房屋完整保留。


(三)各方答辩核心理由


1.被告镇政府答辩理由 案涉《强制拆除告知书》仅为过程性催告文书,未实际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安徽省政府复议答辩理由 征地报批材料齐全,已履行基础征收程序,征地批复作出符合土地管理相关规定,不存在权属认定与程序违法情形,应当维持征地批复效力。


3.原告方代理律师盛廷征拆律师团队抗辩理由 第一,告知书未列明违建位置、面积、建设时间,未开展现场勘验、未告知陈述申辩权利,程序完全违法,且直接造成当事人恐慌、逼迫签约,具备可诉性,应当撤销。 第二,征地批复作出时茶场社区为独立所有权主体,报批文件全程遗漏该主体,未向茶场社区开展权属调查、听证,征地程序严重违法,批复不具备合法性。 第三,省政府复议仅做书面形式审查,未实地核查土地权属、征收程序瑕疵,复议维持结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可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


二、案件基础信息


1.审理法院: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2.国务院裁决文书编号:国复〔2019〕2651 号
3.征地批复文号:皖政地〔2013〕1020 号
4.省政府复议文书编号:皖行复〔2017〕462 号
5.案由:行政强制纠纷、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复议纠纷
6.申请人 / 原告:程某户
7.被告 / 被申请人:黄山市某镇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
8.代理律师:李笃振(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9.诉讼、复议核心诉求:撤销《强制拆除告知书》;撤销皖政地〔2013〕1020 号征地批复中涉申请人土地内容;撤销省政府维持征地批复的复议决定


三、法院、国务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争议焦点一:《强制拆除告知书》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裁判逻辑:区分过程性行为与实际影响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书,核心判断标准为是否增设当事人强制义务、直接威胁财产权益。 本案告知书直接限定三日自行拆除房屋,逾期视为放弃财物、自行承担拆除损失,无配套正式限期拆除决定书,实质以违建认定逼迫当事人接受不合理补偿,对当事人房屋所有权、居住权产生重大实际影响,不属于单纯内部催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争议焦点二:镇政府作出违建告知书程序是否合法


裁判逻辑: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建筑,必须履行现场勘验、固定房屋建设信息、告知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意见等法定程序。 盛廷征拆律师团队认为,案涉告知书未载明任何房屋违建具体信息,无调查取证、权利告知环节,仅笼统认定全部房屋为违建,属于主要证据不足、行政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三)争议焦点三:安徽省征地批复合法性审查(国务院裁决观点)


裁判逻辑: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前,必须精准核对土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完整完成权属调查、补偿听证、现状确认流程。 征地批复 2013 年作出时,茶场社区仍为独立集体经济组织,但全部报批材料未标注该主体,行政机关未向茶场社区履行任何征前法定程序,权属认定错误、征收程序存在不可弥补的重大违法。


(四)争议焦点四:省级政府复议结论能否推翻,国务院裁决效力规则


裁判逻辑:当事人不服省级政府征地复议维持决定,有权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复议裁决为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具备最高行政效力,不可再提起诉讼。 安徽省政府复议仅开展书面形式审查,未实地核查土地权属与程序瑕疵,未针对报批遗漏主体问题作出实质说理,维持征地批复结论缺乏事实支撑,国务院予以纠正。


四、完整裁决、判决结果


1.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屯光镇政府作出的涉程某户户《强制拆除告知书》,镇政府不得再依据该文书实施拆违施压行为;

2.国务院国复〔2019〕2651 号裁决结果: (1)撤销皖政地〔2013〕1020 号征地批复中,涉及程某户户房屋及周边共计 907.03 平方米集体土地的征收内容; (2)撤销安徽省政府皖行复〔2017〕462 号行政复议决定; (3)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3.后续处置:2020 年 2 月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书面告知,停止案涉地块全部征收实施工作,当事人房屋不予拆除;

4.案件相关费用: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屯光镇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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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1.以拆违代拆迁文书可诉认定规则:征收过程中下发的强制拆除告知书,未配套正式处罚文书、直接设定限期拆除义务、威胁当事人房屋财产,不属于过程性行为,被征收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2.违建认定法定程序规则:行政机关认定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必须完成现场勘验、固定面积、建设时间证据,书面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缺失任一程序,认定文书直接因程序违法被撤销。


3.集体土地征收权属主体刚性规则:征地报批文件必须完整列明全部土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报批时遗漏独立存在的村 / 社区主体,属于根本性程序违法,征地批复可被上级机关撤销。


4.征地报批前置程序法定规则:征收集体土地前,必须向土地所有权人开展现状调查、权属确认、补偿安置听证;未向所有权主体履行上述程序,征地审批文件合法性存在重大瑕疵。


5.征地复议层级救济规则:对省级政府征地批复、维持批复的复议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国务院裁决为终局裁决,效力高于省级政府行政决定。


6.违法逼签维权基础规则:征收方实施断水、断路、污染水源、封堵通行等方式逼迫签约,当事人可同步报警、政务热线投诉、环保举报、申请人身财产安全备案,留存全部侵权证据。


六、盛廷征拆律师团队总结被征收人实操维权建议


(一)收到违建拆除告知书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完整留存告知书原件、张贴现场照片、视频,记录送达人员、时间;同步调取房屋建造历史、权属证明,梳理房屋建设相关材料,为诉讼举证做准备。


(二)遭遇断水、断路、污染、堵路等逼签手段


1.全程录像取证,拍摄供水、道路、水井受损现场;
2.拨打 110 报警并留存报警回执,拨打 12345 政务热线书面投诉;
3.水源污染类问题同步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书面查处申请,申请水质检测。


(三)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征地核心审批文件


向当地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调取征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表、省级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方案全套材料,核查是否存在权属遗漏、程序缺失等违法情形。


(四)征地复议分层级推进维权


先向作出征地批复的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复议维持原批复,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穷尽行政救济途径。


(五)同步开展 拆违文书诉讼 + 征地复议 组合维权


先行起诉撤销违建告知书,阻断征收方以拆违名义强拆房屋的途径;同步推进征地批复复议,从根源否定征收合法性,双重保障房屋不被拆除,掌握补偿谈判主动权。


七、全文总结


本案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承办,是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少见的国务院终局裁决胜诉案例,清晰划定以拆违代拆迁、征地报批程序两大法律红线。行政机关不能仅凭违建告知书逼迫未签约村民妥协,征地批复必须完整列明土地所有权主体并履行全部前置程序。案件同时明确征地维权分层救济路径,被征收人遇到不合理补偿、违法逼签、违规征地批文时,咨询联系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律师帮助下可同步提起行政诉讼、逐级申请行政复议,通过司法、上级行政监督渠道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保全房屋并争取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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