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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旧村改造胜诉案例:土地早已国有,村委会无权表决收回宅基地,法院撤销政府收回土地批复
已被浏览3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6/07/16
关键词 山东胜诉案例

导语:

本案为青岛中院审理的旧村改造宅基地行政诉讼胜诉案件,8户村民因不认可拆迁补偿方案,社区通过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收回其宅基地,区政府出具批复同意收回。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调查发现案涉片区2000年已完成全村农转非、土地收归国有,行政机关错用集体土地收回法律作出批复。村民在盛廷征拆律师团队的曹广律师尹卓越律师帮助起诉后,法院最终撤销批复中涉原告土地内容,本文完整拆解该案三大司法争议焦点、土地收回法律边界、拆迁维权实操步骤,为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提供司法参考。


盛廷胜诉案例-山东省旧村改造-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纠纷案-法院撤销政府收回土地批复-青岛中院_横版精简.png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王大姐、张先生等8户当事人为山东某社区原住民,持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及自有住宅,原始土地性质为集体宅基地。2023年当地启动旧村改造,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改造决议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因8户居民不认可补偿标准,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社区另行召开居民代表会议,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议》,计划强制收回未签约村民宅基地并拆除房屋。街道办事处就收回宅基地事项向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区政府出具正式批复,同意社区收回改造范围内全部宅基地使用权、注销土地证件,并由社区组织实施收回拆除工作。代理律师核查档案发现关键事实:2000年7月山东省政府文件已批复该社区全村农转非,原集体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归国有、纳入国有土地管理,案涉宅基地在2000年已变更为国有土地。区政府在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的前提下,依据集体土地收回规则作出批复,直接侵害8户居民房屋、土地财产权益。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1.当事人获知区政府收回土地批复后,委托曹广、尹卓越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2.2025年1月,8户原告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诉讼请求撤销案涉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批复;
3.法院立案后组织开庭审理,围绕批复可诉性、起诉期限、行政行为合法性三大焦点开展法庭调查与辩论;
4.庭审结束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批复中涉及8户原告房屋、土地的对应内容,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三)双方答辩核心理由


被告(区人民政府)答辩理由

第一,案涉批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公文,仅用于街道与主管部门内部流转,未直接对外约束村民,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受理。第二,行政批复作出时间较早,原告2025年起诉已超过行政诉讼6个月法定起诉期限,应当直接驳回起诉。第三,社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居民代表会议表决收回宅基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区政府作出批复适用法律正确,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原告方代理律师抗辩理由

第一,案涉批复明确同意收回村民宅基地、注销土地证、组织拆除房屋,直接处分原告不动产财产权利,已对外产生实际法律效果,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具备可诉性。第二,被告作出批复时未向原告送达文书、未告知起诉权利与起诉期限,且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提前知晓批复内容,依据司法解释最长起诉期限为1年,原告起诉未超期。第三,案涉土地2000年已经省政府批复收归国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仅适用于集体土地收回,被告针对国有土地适用集体土地收回法条,属于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批复应当全部撤销。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5)鲁02行初197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行政许可 / 土地行政批复纠纷
原告:王某等八户社区居民
被告:山东省某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曹广律师尹卓越律师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核心诉求:撤销区政府《关于同意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全部内容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争议焦点一:案涉土地收回批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裁判逻辑:政府内部批复仅属于机关内部流转文件,一般不可诉,但判断标准为是否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本案批复内容包含同意收回村民宅基地、注销土地权属证书、指令社区实施拆除房屋,直接处分原告不动产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后续社区依据该批复推进拆迁工作,已对外产生强制约束效力,不属于单纯内部行政行为,依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该项抗辩不予支持。


(二)争议焦点二: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法院裁判逻辑: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向当事人告知起诉权利、起诉期限的,当事人自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起诉期限为一年。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主张原告起诉超期的举证义务,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本案被告无书面送达记录、告知凭证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知晓批复作出时间,原告2025年1月提起诉讼未超过一年最长起诉期限,被告超期抗辩理由不成立。


(三)争议焦点三:区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适用存在法定前置条件,土地必须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法条限定三类集体土地收回情形: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土地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因撤销迁移停止使用,仅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本案核心事实障碍:2000年省级政府文件已完成全村农转非,案涉片区集体土地统一收归国有,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土地,不再具备适用集体土地收回条款的基础。被告区政府针对国有土地,错误适用集体土地收回法律条文作出批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应批复内容依法应当撤销。


四、完整判决结果


1.撤销被告区人民政府2024年4月2日作出的政字〔2024〕7号《关于同意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中,涉及原告王某、臧某等八户案涉房屋、宅基地对应土地的全部内容;
2.驳回八户原告针对该批复其余内容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
3.原告胡某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4.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由被告区人民政府承担;
5.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提起上诉,也可十五日内线上提交上诉材料。


盛廷胜诉案例-山东省旧村改造-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纠纷案-法院撤销政府收回土地批复-青岛中院判决书-曹广、尹卓越律师代理.png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1.政府土地收回批复可诉认定规则:内部批复若直接处分公民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利,且行政机关依据批复实施拆迁、注销权证等对外行为,对当事人产生实际权利影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2.未告知诉权起诉期限司法规则:行政机关作出征地、收地类行政文书,未书面告知当事人起诉权利与法定期限,当事人最长维权期限为自知晓行政行为内容起1年;行政机关主张起诉超期,必须自行举证,无证据则抗辩无效。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适用边界规则:该法条仅适用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收回;土地经省级政府批复农转非、收归国有的,行政机关不得再依据本条作出收回土地批复,否则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4.旧村改造土地收回程序红线:仅居民代表会议表决无法直接收回居民合法宅基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时,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法定程序,不能套用集体土地收回流程。


5.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档案效力规则:省级政府作出的农转非、土地收归国有批复属于权属性质认定核心依据,行政机关实施土地处置行为前,必须先行核查土地权属档案,不得无视土地性质变更事实。


六、普通被征收人实操维权建议


(一)遭遇村委会、社区以拆迁为由决议收回宅基地,第一步核查土地性质

携带身份证、土地证,到自然资源局调取土地权属档案、历年政府征地、农转非批复文件,确认自家宅基地当前属于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固定土地性质核心证据。


(二)收到政府收回土地、拆迁批复文件,完整留存全部书面材料

保存批复原件、街道通知、居民代表会议决议、补偿方案、现场沟通录音录像,重点留存行政机关未送达文书、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证据。


(三)区分内部批复与可诉行政行为,及时提起行政诉讼

若批复内容明确收回房屋土地、注销权证、组织拆除,直接向对应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起诉,不要误认为内部公文无法维权;不动产行政诉讼最长保护期限20年,未告知诉权最长1年,切勿错过维权窗口期。


(四)庭审重点针对法律适用错误进行抗辩

先明确土地权属性质,区分集体土地收回与国有土地征收两套法律体系,若行政机关错用法条,可直接主张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法院撤销对应处置内容。


(五)全程委托专业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律师调取档案

土地历史批复、权属档案多存于政府内部卷宗,个人调取存在障碍,律师可持手续完整调取全部审批文件,锁定行政机关违法关键点,提升胜诉概率。如遇此类情况,可拨打400-008-3455咨询盛廷律师事务所专业征拆律师。


七、案例评析与实务启示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提醒被征收人:本案是旧村改造宅基地收回纠纷典型胜诉案例,核心裁判逻辑划清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处置的法律边界。行政机关、村集体不能仅凭居民代表会议决议,随意收回未签约村民宅基地;土地经省级批复转为国有后,集体土地收回法条完全不能适用。同时本案明确土地类行政批复的可诉标准、起诉期限举证分配规则,提醒被拆迁群众遇到违规收地、不合理补偿时,优先核查土地权属档案,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撤销违法行政批复,维护自身房屋与土地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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