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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集体土地征收强拆胜诉案例:镇政府以演练不知情抗辩强拆,法院推定征收单位担责确认违法
已被浏览17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6/07/21

本案为广东集体土地高速扩建征地强拆典型胜诉案例,村民王先生房屋纳入征收红线未达成补偿协议,先后遭遇镇政府断水断路、拆围墙,后房屋被不明人员拆除,镇政府以全员外出应急演练、不知情为由拒绝担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长期无结论,当事人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起诉,法院推定镇政府为强拆责任主体,同时认定补偿安置决定救济期内强拆属程序违法,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本文完整还原案件审理逻辑、司法裁判规则与征地维权实操流程,为全国被征收人处理不明人员强拆纠纷提供权威法律参考。


盛廷胜诉案例-广东省高速扩建征地-强拆确认违法-三大看点-推定担责-救济期强拆-参照国有条例_横版完整1.png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原告王先生(化名,下同)为广东当地村民,持有合法宅基地房屋,房屋划入高速改扩建项目征地征收红线范围。双方多次协商安置补偿,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王先生未签署任何补偿安置协议。


2024年4月19日,镇政府实施断水、断电、断路、断网行为,干扰原告正常居住;2024年4月30日,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围墙、损毁院落空地,前述两项违法行为均经另案诉讼判决确认违法。


2024年8月27日,涉案主体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整体拆除,屋内财物全部损毁。王先生当场报警,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刑事立案,但长期未出具侦查结论、未锁定拆除实施人员。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房屋被拆除后,王先生收集现场照片、视频、报警回执、此前违法判决文书等全部证据,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的赵琳、胡甜甜律师代理承办。律师协助梳理全部侵权事实、固定征收主体身份证据,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确认2024年8月27日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案件一审完整开庭审理,副镇长作为镇政府出庭负责人参与庭审。


(三)双方核心理由


1.原告方代理律师盛廷征拆律师团队抗辩理由 案涉镇政府是法定征收实施单位,此前已两次实施针对案涉房屋的征收侵权行为,存在持续违法征收行为;房屋拆除发生在征收范围内,拆除行为与征地补偿争议直接关联;公安立案后长期无侦查结果,不能以刑事案件未办结剥夺原告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应当推定镇政府组织实施本次强拆。同时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尚在法定复议、诉讼期限,行政机关无权直接拆除房屋,案涉强拆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定程序。


2.被告某镇人民政府答辩理由 案涉房屋拆除当日,镇政府全体应急工作人员统一外出开展三防应急演练,无人员到场实施拆除;镇政府未组织、未安排任何人员拆除原告房屋,对拆除事件完全不知情,不存在案涉强制拆除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行政责任。


二、案件基础信息


1.案号:(2025)粤1481行初100号
2.审理法院:广东某市人民法院
3.案由:强制拆除房屋违法
4.原告:王先生(村集体宅基地房屋所有权人)
5.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6.被告出庭负责人:李某某(副镇长)
7.代理律师:赵琳、胡甜甜(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8.原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争议焦点一:不明人员强拆,能否推定镇政府为责任主体


法院认定,案涉镇政府是本次高速扩建项目法定征收实施单位,房屋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红线内,拆除事由为征收补偿纠纷。公安机关虽刑事立案,但长期未查明实际拆除人员,若要求原告等待刑事案件侦查终结才能维权,将直接阻断被征收人行政诉讼救济渠道。综合镇政府此前多次实施同类征收侵权行为的事实,法院确立裁判规则: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不明人员拆除、侦查无结论时,直接推定征收实施单位为强拆行为责任主体。


(二)争议焦点二:补偿安置决定救济期内实施强拆是否合法


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行政机关无自行强制拆除房屋职权,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取得准予执行裁定后方可拆除,集体土地征收可参照该规则适用。本案中,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作出后,法定6个月行政诉讼、60日行政复议救济期限尚未届满,被征收人仍享有法定救济权利,镇政府直接实施强拆,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严重违反征收法定程序。


(三)争议焦点三:本案应当适用的裁判法律依据


案涉强拆行为不具备可撤销基础(房屋已灭失,不具备恢复原状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备撤销内容的,应当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完整判决结果


1.主文判决:确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27日对原告王先生宅基地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2.诉讼费用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由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3.上诉权利: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判决效力:一审判决送达后,上诉期届满未上诉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依据该生效判决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房屋、财物损毁损失赔偿。

镇政府以演练不知情抗辩强拆,法院推定征收单位担责确认违法.png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要点1:征收实施单位不知情、不在场抗辩不具备法律效力 征地拆迁中,即便行政机关提交人员外出、演练等证明,只要房屋在征收红线内、因补偿争议被拆除,且刑事案件未锁定拆除人,法院统一推定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强拆责任,行政机关不能以人员不在场免除征收监管与实施责任。


要点2:刑事案件侦查不中止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强拆行为之日起6个月,该期限不因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未出具侦查结论而暂停、中止。被征收人无需等待公安侦查结果,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违法,避免超期丧失胜诉权。


要点3:补偿安置决定法定救济期内,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强拆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后,60日复议、6个月诉讼期限内,房屋所有权人享有法定救济权利。行政机关在此阶段直接拆除房屋,属于程序重大违法,无任何合法操作空间。


要点4:房屋灭失的强拆案件,判决类型为确认违法而非撤销 房屋已被完全拆除、标的物不复存在,法院无法判决撤销拆除行为,仅能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确认违法判决是后续提起行政赔偿、索要房屋及财产损失赔偿的前置法定依据。


要点5: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征收,参照国有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程序规则 集体土地征收无单独强制拆除法条时,法院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机关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权自行组织强拆。


六、盛廷征拆律师团队总结被征收人实操维权建议


(一)遭遇不明人员强拆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房屋拆除现场全程录制高清视频、拍摄全景照片,记录拆除人员、机械、现场财物情况;立即拨打110报警,完整留存报警回执、出警记录,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受案回执,留存全部书面材料原件。


(二)同步调取征收主体身份文件


向自然资源局、镇政府申请公开征地批复、征收公告、征收实施单位文件,固定镇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的书面证据,为法院推定责任主体提供依据。


(三)严格把控各类维权法定时限


1.行政诉讼:强拆发生起6个月内起诉,不可等待公安侦查结果拖延立案;
2.行政赔偿:取得确认强拆违法生效判决后2年内提起赔偿诉讼;
3.行政复议:收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文书起60日内申请复议。


(四)前期同类侵权文书全部留存


若征收过程中出现断水断电、围挡、拆围墙等前置侵权行为,及时起诉并保存生效判决,同类违法记录可作为法院推定镇政府实施本次强拆的关键佐证。


(五)确认违法判决后及时启动行政赔偿程序


仅确认强拆违法无法直接拿到补偿,需持生效判决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提交房屋价值、屋内财产损失清单、票据、评估材料,主张完整财产损失赔偿。


七、全文总结


本案判例出自广东高速征地项目,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广东多地近年因高速路网扩建,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持续增多,本地不少宅基地村民都会遇到征收补偿不合理、补偿谈不拢、不明人员偷拆、征收方以各类事由推脱责任等同类问题。


本案明确两大核心司法规则:一是征收红线内房屋遭无主强拆,可直接推定镇政府等征收实施单位担责,机关外出演练、不知情的抗辩无法成立;二是补偿安置决定救济期未届满,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强拆。


广东地区被征收宅基地农户,在面对断水断路、围墙拆除、房屋偷拆等征收侵权行为时,可参考本案裁判逻辑维权,依托本地法院同类裁判尺度,及时固定征地文件、报警记录、前期侵权判决等证据,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借助成熟司法规则维护自身房屋与财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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