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山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改造行政赔偿典型胜诉案例,2017年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拖延至2020年实施强拆,征收方坚持使用三年前的老旧评估单价补偿,标准远低于拆迁时市场房价,且房屋安置面积认定存在遗漏。当事人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认定征收部门单方强拆行为违法,驳回三年前旧评估价适用主张,判决按照房屋被强拆当日市场价格核算房屋损失,同时支持超面积补偿、配套设施费用赔偿。本文完整还原案件裁判逻辑、可复用司法规则,为遭遇长期拖延征收、违法强拆的被拆迁人提供权威维权法律依据与实操步骤。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原告邵某等三人在山西某市拥有祖宅,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两证记载土地面积存在记载偏差,房屋为翻建二层楼房。
2017年7月,区府发布征收公告,涉案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征收方出具的补偿方案采用2017年同期片区平均评估价,该单价当地商品房市场价差距近一半,同时仅按照土地证登记面积核算安置面积,未完整计入房屋实际占地面积,补偿标准明显偏低。
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征收方曾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自行撤回。2020年5月,征收部门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完成合法补偿程序前提下,直接强制拆除原告全部房屋。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房屋被强拆当日,原告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列明房屋、配套设施等全部财产损失。
复议程序推进后,原告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的赵凤梅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诉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足额赔偿全部财产损失。
法院立案受理,案号标注(2021)晋1002行赔初1号,庭审中双方提交评估报告、房产市价调研材料、产权证书、强拆现场记录等证据。
(三)双方核心理由
1.被告(征收主管部门、棚户区改造项目部)答辩理由 一是主张补偿标准应当统一适用2017年征收公告对应的评估价格,评估时点为征收公告发布日,符合国有土地征收评估规范;二是房屋安置面积以土地证登记记载面积为准,超出登记部分不予认定补偿;三是强拆行为属于征收程序推进的履职行为,不存在违法情形,配套燃气、锅炉费用不属于法定拆迁补偿范围。
2.原告方代理律师盛廷征拆律师团队抗辩理由 一是征收公告发布至实际强拆间隔近三年,本地房地产市场大幅上涨,2017年评估价无法覆盖2020年重建、购房成本,机械适用旧标准违背公平补偿原则;二是两证土地面积记载不一致,应当以房屋实际占地、建筑现状认定安置补偿面积,遗漏超建面积损害物权;三是未达成补偿协议即实施强制拆除,程序严重违法,应当按照强拆当日市场价值赔偿房屋全部损失,燃气、锅炉属于房屋附属配套设施,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应予赔付。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1)晋1002行赔初1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案由:行政赔偿纠纷
原告:邵某等3人(房屋产权人)
被告:某局、某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部
代理律师:赵凤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讼诉求:(1)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并赔偿房屋全部财产损失;(2)对房屋超出土地证登记的实际占地面积部分依法给予安置补偿;(3)判令被告赔偿燃气施工费、锅炉购置安装等附属设施损失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争议焦点一:未达成补偿协议直接强拆是否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作出生效补偿决定,未落实补偿安置前提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缺乏法定执行依据,强拆行为整体违法,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行政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二:间隔三年的旧评估价能否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案涉评估报告评估时点为2017年7月,房屋实际强拆发生在2020年5月,间隔近三年,区域商品房市场价值大幅上涨。若继续适用三年前平均评估单价,将导致原告无法在同地段购置同等条件房屋,违背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征收补偿法定原则,因此2017年旧评估价格不能作为本案损失核算依据。
(三)争议焦点三:房屋损失应当采用何种价格标准计算
依据行政赔偿相关司法解释,违法强拆造成房屋灭失、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房屋被强拆当日)同类房屋市场价格核算损失。原告提交当地同期商品房市场调研资料佐证市价,法院采信该计算方式,以强拆当日安置房市场单价核定房屋赔偿金额。
(四)争议焦点四:超面积房屋与附属设施损失是否应予赔付
关于超面积补偿:土地证登记面积与房屋实际占地存在差异,原告房屋为合法翻建二层建筑,实际超出登记部分属于合法物权,应当单独核算超面积货币补偿款。
关于配套设施损失:燃气施工、锅炉属于依附房屋使用的固定附属财产,因强拆直接损毁,属于行政侵权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当全额赔偿。
四、完整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被告按照房屋被强拆当日同地段安置房市场价格,赔偿原告涉案房屋整体财产损失;
被告另行支付原告房屋超出登记占地面积部分的征收补偿款项;
被告全额赔付原告燃气施工费、锅炉购置安装费用;
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限内一次性足额支付全部赔偿款项,逾期未支付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要点1:长期拖延征收项目,不得机械套用多年前征收公告评估价 常规征收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因征收部门单方拖延征收流程、时隔多年才实施拆除,房地产市场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时,旧评估标准不足以保障公平补偿。违法强拆引发行政赔偿案件,优先以强拆当日(侵权发生时)市场价格认定房屋价值,而非征收公告发布时价格。
要点2:未达成补偿协议实施强制拆除,必然构成行政违法 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中,征收部门必须先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补偿决定并送达,保障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无协议、无生效补偿决定直接强拆,属于严重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3:房屋产权证件记载面积与实际占地不一致,以实际合法建筑现状核算补偿 土地证、房产证记载面积存在遗漏、偏差时,被征收人合法翻建、长期使用的房屋实际占地面积,应当纳入补偿范围,不能仅以证件登记面积限缩补偿权益。
要点4:房屋固定附属配套设施损毁属于行政赔偿直接损失 燃气、锅炉、水电管线等固定安装、依附房屋使用的配套设施,因违法强拆直接灭失,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财产损失,法院应当支持对应费用赔偿,征收方无权拒付。
要点5:行政赔偿标准底线——赔偿金额不得低于被征收人正常应得安置补偿权益 根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违法征收、强拆后的赔偿金,最低标准不能低于当事人依法通过正常征收程序可取得的全部安置补偿,房价上涨产生的差价损失由违法行政机关承担。
六、盛廷征拆律师团队总结被征收人实操维权建议
(一)征收初期留存全套证据 完整保存征收公告、补偿方案、评估报告、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拍摄房屋全景、室内装修、燃气、锅炉等配套设施照片、视频,标注拍摄日期;留存与征收工作人员全部沟通录音、书面聊天记录、书面沟通回执。
(二)遇到多年拖延征收,书面提出价格异议 若征收公告发布超过1年仍未签约、未安置,主动向征收部门提交书面异议,明确指出旧评估价已不符合当前市场,要求重新按现行市价评估,留存邮寄、送达凭证。
(三)遭遇违法强拆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房屋被强拆当日同步完成三件事:现场录像、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申请、同步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不要自行拆除、清理现场,避免损失举证困难。
(四)诉讼时明确两项核心赔偿诉求 房屋损失:要求以强拆当日本地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核算赔偿,拒绝适用多年前老旧评估标准;附属财产损失:列明装修、燃气、锅炉、院落构筑物等全部配套设施损失,附票据、影像佐证。
(五)同步主张超面积补偿 两证面积与实际房屋占地不符时,提交建房审批、长期居住证明、房屋测绘材料,请求法院按照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安置补偿。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时,违法强拆造成行政赔偿典型判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团队有19年丰富行政诉讼调解经验,面向全国34省市提供跨省征地拆迁维权服务。本案核心裁判规则直接解决广大被拆迁人普遍面临的多年前低价评估补偿维权难题。法院明确区分正常征收补偿与违法强拆行政赔偿的价格认定标准,否定机械适用旧评估价的做法,同时完整保护房屋实际面积、配套设施两类容易被征收方克扣的补偿权益。
案件启示所有被征收人,面对不合理低价补偿、未经协商强制拆除,无需被动妥协,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诉讼,可依据民法典、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主张按照侵权发生时市场价格足额赔付全部财产损失。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面向全国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可拨打400-008-3455进行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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