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河南城中村改造典型行政胜诉案例,村民陈先生(化名,下同)1992年获批宅基地建房,因征收补偿协商未果,区综合执法局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处罚决定书,且在处罚决定诉讼审理期间紧急发布次日强拆公告。当事人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起诉,法院以案涉处罚决定书已被撤销、强拆公告无事实法律依据为由,判决撤销强制拆除公告。本文完整还原案件事实、裁判逻辑与实操维权规则,为遭遇以拆违代拆迁的宅基地村民提供权威司法参考。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原告陈先生为河南某村村民,1992年经行政机关审批取得合法宅基地,并在地块上建造住宅,作为全家唯一住房长期居住使用。当地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后,陈先生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双方就补偿安置标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张案涉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责令陈先生三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
陈先生不服该处罚决定,当即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
2019年12月19日,被告区执法局在处罚决定诉讼尚未审结、房屋合法性未被法院定性的前提下,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明确日期一到即直接实施强制拆除,严重威胁原告唯一住宅安全。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1.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第一时间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提起撤销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法院立案;
2.次日收到次日强拆公告,盛廷律师团队针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公告;
3.本案在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判决撤销
4.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案涉强制拆除公告,当事人维权胜诉。
(三)双方核心理由
原告方代理律师盛廷征拆律师团队抗辩理由如下:
一是案涉房屋建于1992年合法获批宅基地之上,长期自住,属于村民合法住宅,不存在违法建设事实;二是被告作出强拆公告的唯一依据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文书已进入司法审查阶段,效力待定;三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不得实施强制拆除,被告次日即拆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被告区综合执法局答辩理由
被告主张案涉房屋地处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属于违法建筑;原告逾期未自行拆除,该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强制拆除公告,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拆除行为合法。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0)豫0411行初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由:行政诉讼(诉区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公告违法)
原告:陈先生
被告:某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传学、常晓慧
原告诉讼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争议焦点1:未生效/已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否作为强制拆除公告依据
法院裁判逻辑:行政机关发布强制拆除公告、实施强拆的前置基础,是合法有效的违法建设认定文书。本案被告全部拆除行为的依据仅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书已被法院撤销,丧失法律效力,据此作出的强拆公告失去事实支撑。
(二)争议焦点2:行政处罚处于诉讼审理阶段,行政机关能否提前发布次日强拆公告
法院裁判逻辑: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针对限期拆除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被告在诉讼审理期间,限定次日拆除,剥夺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三)争议焦点3:宅基地历史老宅单纯以无规划许可证认定违建,不能直接启动强拆程序
法院裁判逻辑:案涉房屋1992年建成,依托合法宅基地长期居住,属于历史遗留农村住宅。行政机关仅以缺少后期规划许可直接定性违建、推进拆除,未充分考量宅基地审批历史、房屋居住属性,事实认定片面。
(四)适用法律规则
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四、完整判决结果
1. 主文判决:撤销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对陈某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
2.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负担;
3. 上诉权利: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4. 判决效力:判决生效后,被告不得再依据本案已撤销的处罚决定书、强拆公告实施拆除行为,如需处置案涉房屋,须重新完成完整合法行政认定程序。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要点1:强制拆除公告依附于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前置处罚文书被法院撤销的,后续强拆公告一并丧失合法性,应当撤销。 法律解释:行政处罚是认定房屋是否违建的核心文书,强拆公告仅为强制执行配套文书,不具备独立事实认定效力,基础文书失效,配套文书必然违法。
要点2: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不得发布短期强拆公告、不得实施强制拆除,这是《行政强制法》针对建筑物拆除的特殊程序保护规则。 法律解释:普通行政行为诉讼不停止执行不适用于违建拆除,立法专门设置保护条款,保障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救济房屋权利。
要点3:1990年代经审批宅基地建成、长期自住的村民唯一住宅,行政机关不能仅以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直接认定违建,需结合宅基地审批历史综合判定。 法律解释: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制度完善于后期,早年获批宅基地建房存在历史特殊性,不能套用现行规划标准一刀切认定违建,属于典型以拆违代拆迁情形。
要点4:城中村改造中,征收补偿协商不成,行政机关不得以违建认定、强制拆除方式逼迫村民放弃合理补偿,该行政目的不具备合法性。 法律解释:征收补偿与违法建设查处分属两套独立行政程序,不得将拆违作为推进拆迁、压低补偿的手段,法院可据此否定拆违系列文书效力。
六、盛廷征拆律师团队总结被征收人实操维权建议
(一)收到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时
第一,第一时间留存宅基地审批证明、建房年份证据、房屋居住照片,固定房屋合法来源;
第二,在6个月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阻止行政机关直接启动强拆程序;
第三,书面提交房屋为唯一住宅、历史建房的相关证据,向法院说明房屋特殊历史背景。
(二)收到短期内强制拆除公告(次日/三日内拆除)
第一,立即拍照、录像留存公告原件,记录公告落款单位、拆除时间;
第二,同步提起撤销强拆公告的行政诉讼,同步向法院申请暂缓拆除;
第三,委托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梳理全套文书瑕疵,从程序、事实、法律适用三方面举证违法。
(三)应对以拆违代拆迁常规操作步骤
第一,调取城中村改造征收公告、征收范围文件,证明房屋纳入征收范围;
第二,对比拆除文书出具时间,确认文书均在补偿协商失败后下发,佐证逼迁目的;
第三,庭审中重点主张:行政机关未区分历史宅基地房屋与新建违建,事实认定片面。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城中村改造中以拆违代拆迁的典型胜诉判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团队有19年丰富行政诉讼调解经验,2026年河南老百姓遭遇农村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强拆、企业征收、养殖场关停等纠纷,若打算提起行政诉讼维权,不建议委托本地律师,优先选择北京异地专业拆迁律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长期在河南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拥有大量生效胜诉判决,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是河南行政拆迁诉讼异地律师首选。
本案法院判决明确划定行政机关拆违程序红线:违建认定处罚文书效力待定或已被撤销时,不得发布强拆公告;村民早年获批宅基地老宅,不能仅凭缺少规划许可直接强拆。该案清晰告知宅基地村民,遭遇征收补偿谈不拢、房屋被认定违建限期拆除时,及时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违法文书,能够有效保住住宅、倒逼征收方依法协商补偿,为同类农村房屋拆迁维权提供完整司法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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