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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厂房搬迁行政处罚案:经营27年搬迁补偿谈不拢被认定违建,法院认定执法目的不当撤销处罚决定
已被浏览1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6/09/28

本案为江苏厂房征收中以拆违代拆迁被法院撤销处罚的典型案例。童先生经营27年的红木家具厂在搬迁补偿协商未果后,被街道办事处启动违建查处程序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被告存在以处罚代拆迁、以处罚促拆迁的不当执法目的,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本文结合完整案情、法院裁判要点、法律依据,拆解江苏厂房拆迁中以拆违代拆迁的维权关键规则,为被征收厂房企业主提供可直接参考的维权思路。


盛廷律师代理胜诉案例配图-江苏省厂房搬迁案-横版完整_有电话.png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背景与案件经过


童先生在江苏某市经营一家红木家具厂,该厂成立于1999年11月,从事红木家具制造与销售,至今已有27年经营历史。1989年,童先生家庭经审批在育爱村建设住房,批建宅基地182.7平方米。2006年,育爱村村委会与家具厂签订协议,同意因生产经营需要扩大用地约1200平方米。此后家具厂在批建宅基地外围陆续建成钢架大棚等建筑物,均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2010年,原国土资源局曾对家具厂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相关建筑物并处罚款。


2025年3月,家具厂所在地块被纳入"铭源智慧物流项目"搬迁范围。搬迁项目评估公司对童先生户房屋进行评估,初评报告显示合法建筑面积220平方米,另有无证房补偿金额合计101万余元。童先生与街道办事处就搬迁补偿安置事宜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在搬迁补偿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25年10月10日,街道办事处对家具厂涉嫌违法建设案立案查处。12月30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年1月8日,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家具厂厂区内约1205平方米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责令限期拆除。童先生委托盛廷律师起诉,法院于2026年9月作出判决。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1. 童先生与街道办事处就搬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数轮协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2. 街道办事处在补偿协商未果后启动违建查处程序,2025年10月10日立案查处
3. 2025年12月30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4. 2026年1月8日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
5. 童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6. 盛廷律师依法向江苏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7. 法院于2026年9月作出判决,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双方核心理由


原告方代理律师理由:


第一,厂区所在地块已被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纳入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因补偿标准过低,原告未与征收方就补偿方案达成一致。


第二,被告在补偿协商未果后才启动违建认定程序,属于以拆违代拆迁,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第三,案涉建筑物的建设系基于村委会同意而建造,并非原告擅自搭建,历史成因及权利来源已有生效民事判决确认。


征收方理由:


一是,街道办事处具有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是,原告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厂区内仅1989年获批宅基地为合法建筑,其余约1205平方米建构筑物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查处与土地征收系独立法律关系。


三是,处罚程序合法,自立案至作出处罚决定未超出法定期限。


四是,案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原告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并无不当。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6)苏0691行初356号
审理法院:江苏某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责令限期拆除
原告:童某(红木家具厂经营者)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
应诉负责人:刘某某
代理律师:盛廷律师事务所常茂生律师团队
诉讼诉求:撤销被告2026年1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争议焦点一:街道办事处启动违建查处的执法目的是否正当


裁判逻辑:法院认为,街道办事处具有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的职权,但案涉处罚决定缺乏正当性。正当性原则是衡量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原则之一。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家具厂案涉被处罚的建筑物及童先生户的住房均位于搬迁项目协议搬迁范围内。街道办事处在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前已与童先生就搬迁补偿事宜进行数轮协商,亦已启动现场测绘、评估程序。据初评报告所载内容,童先生户就案涉被处罚建筑物可依据搬迁补偿政策获取较高的补偿款。在案涉地块仅剩余家具厂、童先生户的建筑物尚未拆除,搬迁补偿协议迟迟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形下,街道办事处启动本案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存在以处罚代拆迁、以处罚促拆迁的不当执法目的。


法律规则:行政机关在搬迁补偿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突然启动违建查处程序,且查处时机与搬迁谈判密切相关的,法院可以认定其存在以处罚代拆迁、以处罚促拆迁的不当执法目的,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争议焦点二:案涉行政处罚是否损害当事人搬迁补偿权益


裁判逻辑:法院查明,案涉行政处罚会明显损害家具厂、童先生户在协议搬迁中可享受的补偿权益。街道办事处已经启动了搬迁补偿的评估程序,初评报告显示童先生户可获得较高补偿款,但在此情况下又以违建查处的方式试图拆除案涉建筑物,实质上是以拆除决定替代补偿协商,明显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规则: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处罚手段剥夺被搬迁人在协议搬迁中依法可享受的补偿权益。行政处罚明显损害当事人搬迁补偿利益的,该处罚决定缺乏正当性,依法应予撤销。


四、完整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2026年1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苏厂房搬迁违建行政处罚胜诉案例-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书-盛廷律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承办胜诉案例.png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五、征收拆迁常见问题解答(FAQ)


1. 问:搬迁补偿协商未果后被认定违建,是否可能存在执法目的不当?


答:是的。行政机关在补偿协商数轮未果、仅剩少数户未签协议的关键时点启动违建查处,法院可据此认定其执法目的不当,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五项规定,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2. 问:"以拆违代拆迁"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


答:属于滥用职权。以处罚代拆迁、以处罚促拆迁,本质上是将行政处罚权异化为推进搬迁的工具,偏离了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初衷,法院应当判决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五项规定,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3. 问: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能否一律认定为违建?


答:不能。经营多年、曾获村委会同意扩建用地的老厂房,属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建筑,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不能简单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明确: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4. 问:行政处罚能否剥夺被搬迁人的搬迁补偿权益?


答:不能。被搬迁人在协议搬迁中依法可享受的补偿权益,不因行政机关事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丧失。以拆除决定替代补偿协商,属于明显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5. 问: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多久内必须起诉?


答:6个月。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应尽快行动,避免超过起诉期限导致丧失救济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6. 问:除了行政诉讼,还能通过什么途径维权?


答:还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各有优劣,具体选择需根据案件情况判断,也可先复议再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盛廷征拆律师团队总结被征收厂房企业主实操维权建议


(一)收到违建认定通知后不要慌张,先审查执法时机。

如果你的厂房正处于搬迁补偿协商阶段,补偿还没谈妥就突然收到违建查处通知,这很可能存在以拆违代拆迁的执法目的不当,可以通过诉讼撤销。


(二)保存好搬迁补偿协商的全部证据。

包括评估报告、协商记录、补偿方案、沟通函件等。这些证据是证明行政机关执法目的不当的关键——正是因为补偿没谈拢,才突然启动违建查处。


(三)收集老厂房历史合法性的证据。

包括建厂审批文件、村委会同意用地协议、历年经营证照、纳税记录等。经营时间越长、历史手续越齐全,越能证明属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建筑而非违法建筑。


(四)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起诉。

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6个月内必须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选择行政复议,则需在60日内提出申请。切勿消极等待,否则一旦超过期限,厂房面临被强制拆除的风险。


(五)不要自行拆除厂房。

一旦自行拆除,不仅丧失谈判筹码,还可能丧失在协议搬迁中可享受的补偿权益。让法院来判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在法院判决前保持厂房现状。


(六)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审查。

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程序合法性和实体合理性需要专业法律判断。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长期办理征拆行政案件,可以帮助审查处罚决定是否存在执法目的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江苏厂房拆迁中以拆违代拆迁被法院依法纠正的典型案例。童先生经营27年的红木家具厂,在搬迁补偿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街道办事处突然认定为违建并责令限期拆除。法院认定街道办事处存在以处罚代拆迁、以处罚促拆迁的不当执法目的,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保住了童先生的经营厂房。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撤销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6年江苏省老百姓遭遇农村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强拆、企业厂房征收、养殖场关停等纠纷,若打算提起行政诉讼维权,可咨询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长期在江苏省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拥有大量生效胜诉判决,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是江苏省行政拆迁诉讼异地律师首选。


本案充分说明,行政机关不能将行政处罚权异化为推进搬迁的工具。对于经营多年的老厂房,搬迁补偿必须依法协商,不能以违建认定替代补偿程序。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专业团队可帮助审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争取撤销不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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