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避让,是关系到矿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山西省作为煤炭大省,历史上形成的采煤沉陷区涉及数百个村庄、数十万群众。然而,当村民的房屋因煤矿开采出现裂缝、地面塌陷时,不少地方政府以"谁引发谁治理"为由,将组织搬迁避让的责任完全推给煤矿企业,自己仅承担"指导监督"角色。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村民该如何依法维权?
本文以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赵传学律师、常晓慧律师代理的一起采煤沉陷区搬迁避让案件为切入点,剖析县级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法定职责边界,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的裁判规则,并以该案二审改判为正面示范,为面临类似困境的村民提供依法维权的实务参考。
一、房屋裂缝日益加剧,政府称"没有搬迁职责"
山西某县级市某村是一个有着数百年历史的普通村庄。村庄地下,是某煤业公司的采矿区。自2018年起,随着煤矿持续开采,村庄地面开始出现裂缝,19户村民的房屋陆续出现墙体开裂、地基下沉等现象。
专业勘察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9月,勘查区内共发现明显的地面裂缝14条、地面塌陷1处;31户村民房屋中,损坏等级为I级的有23处,II级的有3处,III级的有1处,IV级的有4处。房屋安全性鉴定结果更为触目惊心:22户评定为B级,5户为C级,4户已达D级(危房)。

山西煤矿采空搬迁案-一审判决书中描述的当事人房屋受损情况
2021年,镇政府与煤矿企业签订了搬迁协议,约定搬迁费用1737.26万元加上前期勘察评估费用206.9万元,合计1944.16万元。然而,尽管煤矿企业已将超过一千万元的搬迁资金拨付至镇政府专用账户,搬迁工作却迟迟未能有效推进。镇政府虽组织了一些搬迁赔偿工作,但19户村民中仅有10户签订了补偿协议,其余9户因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长达八年的时间里,19位村民住在日益危险的房屋中,生命安全受到持续威胁。
2024年,县级市政府正式出具《地质灾害危险区认定书》,确认19位村民所居住的区域属于"受采空塌陷影响的地质灾害危险区",面积约15109平方米。然而,认定书出具后,政府并未进一步组织村民搬迁避让。
2025年1月,19位村民向县级市政府邮寄履职申请。县级市政府收到后未予答复。村民随后向地级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级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村民的复议请求。
一审法院也持相同观点,认为县级市政府对地质灾害仅承担"指导监督责任",判决驳回了村民的诉讼请求。
19位村民不服一审判决,在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赵传学律师、常晓慧律师的协助下提起上诉。二审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全面审理,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撤销一审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市政府在6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山西煤矿采空搬迁案-承办律师赵传学律师-常晓慧律师
二、地质灾害防治与搬迁避让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审和二审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判,分歧的根源在于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核心条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核心条文:
第二十六条:"对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需要采取搬迁避让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搬迁避让方案由县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政府应当征求村民意见,编制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补助标准等。
上述条文明确将搬迁避让的组织实施主体确定为县级人民政府,而非煤矿企业。
三、裁判规则:县级政府是责任主体,组织搬迁是法定义务
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系统梳理了相关法律规定,得出了与一审截然不同的结论:
第一,县级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二审法院援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认定地质灾害防治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不是可选择的"额外工作"。
第二,组织搬迁避让是政府的法定义务。二审法院援引第十九条第三款,认定政府有义务组织搬迁避让。
第三,"谁引发谁治理"原则解决的是费用承担问题,而非组织责任问题。政府不能因为费用由企业承担,就放弃自己组织搬迁避让的法定职责。
第四,《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政府的组织义务。
第五,镇政府的行为不能替代县级政府的法定职责。
二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撤销地级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责令地级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村民的履职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山西煤矿采空搬迁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签章页-(2026)晋行终288号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指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有义务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201号
法官会议意见:不组织搬迁构成行政不作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防治的职责,是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当地质灾害已经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时,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受灾群众进行搬迁避让。人民政府没有积极履行该义务的,属于行政不作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意见
四、"谁引发谁治理"≠"政府可以不组织搬迁"
正确的法律逻辑链条是:煤矿企业采煤引发地质灾害 → 县级政府依法划定危险区 → 县级政府组织编制搬迁安置方案 → 征求村民意见并公布 → 组织村民搬迁避让 → 治理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谁引发谁治理"原则下的费用承担和县级政府的组织搬迁避让职责。
一审与二审的责任认定对比:
| 维度 | 一审观点 | 二审观点 |
|---|---|---|
| 政府角色定位 | "指导监督" | "组织搬迁的法定主体" |
| 镇政府搬迁工作性质 | 履行政府职责 | 履行协议义务 |
| "谁引发谁治理"含义 | 治理责任全部由企业承担 | 仅解决费用承担,不免除政府组织职责 |
| 裁判结果 | 驳回村民诉求 | 撤销一审判决,责令重新处理 |
五、采煤沉陷区搬迁避让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Q1:政府将搬迁责任推给企业或镇政府是否合法?
A:不合法。组织搬迁避让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县政府可以将具体实施工作委托给镇政府,但法定职责不因委托而转移。
Q2:房子还没塌,政府可以不组织搬迁吗?
A:不可以。搬迁避让的依据不是房屋是否已经倒塌,而是居住区域是否被认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只要位于危险区内,政府就有义务组织搬迁。
Q3:镇政府已和煤矿签协议在做搬迁,县政府还算履职吗?
A:要看具体情况。如果镇政府只是依据与企业的协议做事,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安置方案、征求村民意见,那么县级政府仍未依法履职。
Q4:煤矿企业没钱出搬迁费,怎么办?
A:政府有法定义务督促企业履行费用承担义务,必要时可先行垫付后向企业追偿。不能因为企业不出钱,就放弃组织搬迁。
Q5:政府认定危险区多年但不搬迁,该怎么维权?
A:可采取以下步骤:①向县级政府邮寄书面履职申请;②60日内未答复则申请行政复议;③对复议决定不服则提起行政诉讼。本案19位村民正是通过这一路径获得了胜诉判决。
Q6:搬迁补偿标准怎么确定?
A:应由县级政府编制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扶持政策、补助标准等。补偿标准应充分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当地具体标准。
Q7:已和煤矿签了补偿协议,还能要求政府履职吗?
A:如果协议未全面履行或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定要求(如未征求村民意见、未明确安置地点等),村民仍有权要求政府依法履职。
六、本案的诉讼策略与实务启示
本案从一审败诉到二审改判,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维权历程。
"申请履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步走策略:
2025年1月,19位村民向县级市政府邮寄履职申请。县级市政府收到后未予答复。在法定答复期限届满后,村民向地级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被驳回后,村民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律师的核心论证:
二审中,赵传学律师、常晓慧律师重点论证了以下核心观点: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第十九条明确赋予县级政府组织搬迁避让的法定职责,不因费用由企业承担而免除;
2.《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进一步细化了县级政府的组织义务;
3.《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县级政府是"直接责任主体";
4.镇政府依据协议实施的工作不能替代县级政府的法定职责。

山西煤矿采空搬迁案-赵传学律师-常晓慧律师在二审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上述观点,作出了改判。
本案对全国采煤沉陷区的示范意义:
本案二审判决确立的裁判规则——县级政府是采煤沉陷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直接责任主体,不能以"费用由企业承担"为由推卸组织搬迁避让的法定职责——对全国范围内类似的采煤沉陷区搬迁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七、实务操作建议
给面临类似困境的村民:
1. 及时收集证据:保存房屋裂缝的照片、视频,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2. 申请认定危险区:向县级政府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 依法申请履职:邮寄书面申请,保留邮寄凭证和送达回执。
4. 行政复议与诉讼:政府不答复或拒绝履职时依法维权。
5. 切勿采取过激行为:依法维权才是保护自己最好的方式。
给相关地方政府:
1. 正确认识法定职责,不能以"费用由企业承担"为由推卸。
2. 依法编制搬迁安置方案,征求村民意见。
3. 督促企业履行费用承担义务。
4. 搬迁不是终点,安置到位才是目的。
律师经验总结:
1. 准确区分"治理费用承担"与"组织搬迁义务"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
2. 善用地方立法中的有利条款。
3. 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
4. 关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意见。
八、结论
本案二审判决确立了一项重要的裁判规则:在采煤沉陷引发的地质灾害中,县级人民政府是组织搬迁避让的法定责任主体,不能以"治理费用由企业承担"为由推卸组织职责。
本案的启示是深远的:对于全国范围内数以千计的采煤沉陷区村庄而言,当政府以"谁引发谁治理"为由推卸组织搬迁的责任时,村民有权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要求政府依法履行组织搬迁避让的法定职责。
法律为受灾群众铺设了完整的维权路径。面对地质灾害威胁,依法维权才是保护自己最好的方式。
本文仅供法律学习和参考之用,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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