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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为什么付出败诉的代价?也与拆补办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却告县政府
已被浏览4385次 作者:肖敬仁 更新时间: 2020/01/14
关键词 征收补偿协议

近年来我国快速的城市化建设导致了房屋拆迁呈现出快速上升的状态。在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后经常会碰到征收部门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补偿义务而提起诉讼的情况,这时能否直接起诉房屋征收部门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我们看一则最高院的案例:


案情简介

陈前生、张荣平与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政府再审一案

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2719号


本案系再审申请人陈前生、张荣平针对其与金寨县征补办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诉讼。起诉是以金寨县政府为被告。金寨县政府辩称,其不是协议的签订人,不是适格被告。一审法院则认定再审申请人将金寨县政府列为被告系主体错误,并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因而,适格被告问题就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最高院再审经审查认为,以金寨县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确系错列被告。


一、以协议相对方以外的其他主体为被告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再审申请人系针对其与金寨县征补办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协议,并判决被告予以补偿、赔偿。


所谓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民告官为什么付出败诉的代价


与民事合同类似,行政协议同样是一种合同,同样基于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意思合致,同样具有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以及非强制性等特点。


正是基于这种类似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协议诉讼中“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在民事合同法律规范中,合同相对性原则具有基础地位。


该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向合同的相对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而不能向合同相对方以外的其他主体主张。


民告官为什么付出败诉的代价


本案中,金寨县征补办系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与再审申请人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而该条第二款“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也正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法定主体原则要求谁行为谁为被告。


行政协议虽以合同的面貌出现,但说到底还是一种行政行为。即以传统的行政诉讼当事人规则审视本案,金寨县政府也不应成为适格的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确定适格被告的依据是所谓法定主体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了被诉的那个行政行为,或者没有作出被申请的行政行为,并且该机关在此范围内能对争议的标的进行处分。


民告官为什么付出败诉的代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就由房屋征收部门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则依照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虽然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其职责并非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也非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其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一样,都是在该条例的授权之下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职责。


律师建议:被征收人在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后发现征收部门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补偿义务,需要及时提起诉讼并准确列明被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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