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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强拆后逃避责任的法律后果:法院一致判决,败诉!
已被浏览4295次 作者:侯兢峯 更新时间: 2019/10/10
关键词 上饶拆迁

【承办律师】


潘金忠律师

潘金忠


法律硕士,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农村法治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物权法研究会理事,海淀区产权保护与征地拆迁法律研究会副会长。


龚鹏菲律师

龚鹏菲


法学学士,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行政诉讼及民商事诉讼领域。曾担任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承办及参与多起征地拆迁案件、企业房屋拆迁案件、重大民商事诉讼案件。


偷偷拆除、强制拆除行为在征收拆迁中屡见不鲜。在对无人居住的房屋实施拆除时,被拆迁人不在现场,没能留下强制拆除行为的证据,甚至连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是谁都无从知晓。此时,政府往往会否认自己实施了强制拆除。


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强制拆除主体呢?近日,在盛廷律师代理的一起强制拆除案件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给出了答案。


——潘金忠、龚鹏菲律师高院胜诉案例专访


【案情概要】

占女士的祖宅坐落于江西省玉山县,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2017年4月18日,玉山县政府作出了《关于启动玉山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通告》,占女士的祖宅在本次改造范围内。通告下发后,在未与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未收到任何房屋征收决定及强制拆除通知的情况下,占女士的祖宅被强制拆除。


2018年9月,占女士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审法院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后。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院提出上诉。


2019年4月19日,江西省高院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由,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究竟存在哪些争议焦点?拆迁律师是如何应对的?今天我们特邀潘金忠、龚鹏菲两位承办律师,对本案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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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实录】

Q本案争议焦点有哪些?

律师: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 一是占女士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 二是玉山县人民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

  • 三是拆除占女士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Q占女士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律师:占女士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因案涉房屋性质特殊,是有着150多年历史的祖宅,在建国前分配给了占女士之母,虽产权登记在了占女士哥哥名下,但其哥哥去世后未留下儿女。依照《继承法》规定,占女士对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侵害了占女士合法权益,故其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Q高院为何认定县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律师:本案中,由于该房屋实际无人居住,因此原告不能获得房屋拆除现场的证据。县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对原告的房屋未征先拆,在庭审中也未能举证证明强制拆除行为非其所为。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唯一主体。


结合本案的基本情况,县政府在征收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有较大可能对原告的房屋作出强制拆除的行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灭失,否则举证责任应由县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根据职责法定原则及举证规则认定县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确认了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且高院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的所有事实与裁判结果。


Q对于被征收人在面临强制拆除时,您有哪些建议?

律师:强制拆除行为极有可能会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害。被拆迁人在面对房屋被强制拆除时,

  • 首先要保持镇定,避免暴力抵抗造成的不必要伤害;

  • 其次,要及时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清点、拍照并留存,以便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征地拆迁是一个与政府展开协商、谈判、博弈的过程,不是简单的诉讼程序。如何合法、有效地维权,才是这场博弈的重中之重。律师的介入会给处于弱势的被拆迁人带来争取正当权益的决心与勇气,也会对诉讼的结果起到关键性作用。


【结语】

棚户区改造本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在违法强制拆除、违法征收情况下,被拆迁人会面临举证难的问题,给维权带来很大的困难。


江西省高院通过本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县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责任,防止县政府在违法强制拆除后逃避法律责任,回避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强制权的监督。


在法治社会下,政府应当依法行政,做好政府诚信工作建设,这样不仅可以顺利推进征收项目,也能够确保房屋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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