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关键词
宾馆拆迁、补偿方式、房屋买卖
本案焦点问题
宾馆要被征收,征收方只给产权调换不给货币补偿,当事人想要货币补偿,如何维权?
本案代理律师
翟根才律师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民商事类、刑事类、合同类
李笃振律师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刑事类
黄女士在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有楼房一处用于经营宾馆,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
2020年4月,当地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要征收黄女士宾馆所在区域的房屋,但补偿方案只给予产权调换的方式。黄女士坚持要货币补偿,并且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无法接受。
2020年5月,黄女士委托盛廷律师介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律指导专业细致
黄女士的案子由翟根才、李笃振两位律师承办。
接案后,律师首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房屋征收的公益性、程序合法性进行调查取证,期间,征收工作人员开始与黄女士沟通,欲进行入户测量评估等工作,也开始启动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律师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对当事人黄女士进行持续的法律指导。
5月20日,征收工作人员来到黄女士宾馆要进行入户测量,而黄女士因为此前与征收方沟通补偿事宜不顺利,不愿意让工作人员入户测量。
盛廷律师李笃振说:
当事人可能是想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展示自己的维权决心,如果不让入户测量的话,征收方也可以通过外围测量的方式进行。
在我们以往的案件中,对于测量的房屋面积一般不存在争议,有争议的一是价格,二是没测量过的面积,三是(无证)房屋的合法性。基于此,我们认为测量未尝不可。
不过征收刚开始,当事人可以灵活掌握节奏,要不要同意测量也可以后续再说;如果确定无法接受现有补偿方案的话,也可暂时拒绝测量,这样可以起到迟缓征收方的征拆进程的作用。
图为李律师聊天记录,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打码
关于补偿方式选择问题
在委托盛廷律师时,黄女士就告诉律师,对方只给产权调换,没有货币补偿,所以她不接受。接案后,对于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方案,律师作了仔细的研究。
盛廷律师李笃振说:补偿方案中确实主要是对产权调换的规定,对货币补偿总结起来就是“评估后再确定”,这相当于是什么也没有规定,让当事人无从做选择。
并且,在搬迁费、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上,产权调换补偿金额更高,货币补偿补偿金额更低,两者差距很大。这就验证了当事人所说的“征收方希望当事人选择产权调换”,相当于只给产权调换,不给货币补偿。
但是在征收过程中,作为被征收人,当事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应该是贯穿始终的,可以充分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
李笃振律师说:“并且,当事人只有在看到对方明确给出货币补偿多少钱,看到产权调换的是什么房屋之后,才能具体选择哪一种补偿方式。现在的情况是,当事人什么都不知道,这样的情况下让做选择,本身就是对被征收人选择权的侵犯。”
图为李律师了解当事人信息
房子卖不卖,律师把关
通过律师工作和多次沟通,征收方最终尊重了黄女士选择货币补偿的要求,双方协商决定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由案外第三人民事主体“购买”黄女士房屋,黄女士取得货币,征收方再与“购买人”签订补偿协议。
这个方法的重要一步就是黄女士要把房子“卖”了,那房子要不要“卖”呢?有法律风险吗?黄女士的合法利益能得到保障吗?这是当事人和律师都必须考虑全面的。
盛廷律师李笃振说:
如果各方(征收方、购买人、黄女士)都能诚实履行这份协议的话,是可以解决“货币补偿”难的问题的,我认为是一个可行的方法。
我们对刑事、行政责任等方面作了风险分析,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补偿款的情况,因此法律责任风险不大。
但是履约上风险比较大,有两个风险是需要注意的:
一是签了协议后拿不到钱的风险,房屋的购买人是否有支付能力,如果没有,协议只是将房屋变成了债权,当事人就得不偿失了;
二是签了协议后相当于被征收人变成了房屋的购买人,房屋拆不拆、补偿多少钱就由购买人说了算了,不能排除征收方采用这种手段推进工作的可能。
李笃振律师:因此为了防范履约风险,我们有两个措施:
一是对征收工作人员与我们交涉整个事情的经过全面留证,包括谈话、电话通话、文字记录等;
二是设法做到先付款后签字、先付款后交付房屋,以免对方不给钱的情况发生。
图为李律师聊天记录,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打码
律师提醒
在律师专业的法律指导和层层关卡的保驾护航之下,当事人黄女士拿到了“购房款”,获得了满意的拆迁补偿,案件顺利结案。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应该是贯穿始终的,可以充分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如果相关权利被剥夺,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胡拓颖
审稿|李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