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关键词:养殖场 强拆 行政处罚
胜诉焦点问题:合法经营的海水养殖场,多次收到行政处罚文件,最后被强制拆除,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毕文强 赵丽雅
河北秦皇岛的孟女士和刘先生从2005年左右开始从事海水生产事业,所经营的养殖场颇具规模、效益良好,经营范围是鱼、虾养殖及养殖技术开发。
但从2017年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陆续上门开始,孟女士和刘先生的养殖场陷入了一次又一次行政处罚危机:先以违反环保法规定为由责令停产;又以未经环保审批、投入经营、养殖废水直接通过排污口排放入海为由,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并立即封堵入海排污口;……最后以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责令限期自行拆除。
最终在2020年10月,养殖场被强制拆除。
相关部门轻飘飘的一句违法,投资数百万元的养殖场,价值数百万元的海鱼,十几年的辛苦打拼,沦为废墟。然而,真的违法吗?
3年收到6份行政处罚文件
孟女士和刘先生最初养殖场选址,是分别经当地招商引资和搬迁安置来都现所在地,通过几家联合申请办证,报镇里、区里审批,获得了主管农业的副区长和区长签字。到水产局时被告知搞养殖不用专门办证,于是就给开了个证明。
就这样,养殖场建了起来,并且十几年经营下来颇具规模,成为当地的龙头企业,不仅有河北省水产局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还是国家健康养殖示范场!
而什么时候开始口风一转,养殖场被相关部门认定违法了呢?
从2017年到2020年,孟女士所经营的养殖场3年收到6份行政处罚文件,分别是:
2017年6月5日,环保分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以养殖场未经环保审批,投入生产为由,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017年7月14日,环保分局作出《关于责令秦皇岛市XX海产品养殖开发基地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封堵排污口的通知》,以养殖场未经环保审批、投入经营、养殖废水直接通过排污口排放海水为由,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并立即封堵入海排污口;
2017年10月30日,环保分局和国土分局共同作出《违法行为改正告知书》,通知养殖场于2017年10月31日前自行完成封堵排污口工作,否则将于2017年11月1日对其排污口采取强制封堵并拆除排污设施;
2019年8月9日,区海洋渔业局、区自然规划局共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养殖场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海域,责令停止违法排放污水行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2019年10月29日,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养殖场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责令关闭入海排污口,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2020年10月10日,区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养殖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行为,于15日内自行拆除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养殖设施及房屋。
收到第6份行政处罚文件,尤其是最后一份限期自行拆除的文件,孟女士和刘先生终于感觉到形势已经很严峻,政府部门态度强硬,养殖场危在旦夕。
2020年10月27日,孟女士和刘先生找到盛廷律所寻求法律帮助,委托盛廷律师代理维权。该案由毕文强、赵丽雅两位律师承办。
找律师第4天养殖场被强拆
基于收到的最后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办律师很清楚,养殖场面临很大的强拆风险,时间非常紧迫。
于是,当天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第二天律师团队便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看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并召开案件研讨会商讨承办策略;第三天律师就撰写了行政起诉状并去天津海事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同时起草律师沟通函,与当事人及相关政府部门领导进行电话沟通……
然而第四天养殖场还是被强制拆除了。
虽说事在人为,但是事到临头的亡羊补牢,终究无法阻止政府部门酝酿已久的强拆行动。
对于拆迁维权律师来说,与政府打官司什么样的情形都可能遇到,办案经验多了,也就见怪不怪;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把保住养殖场的希望寄托在律师身上,寄希望于法律的公正和正义的伸张,却没想到在短短4天遭遇了希望的破灭,打击是很大的。
全部的养殖用房、彩钢房、工人宿舍都被夷为平地,大量的鱼被砸在池子里。海鱼腐烂的气味弥漫在现场。拆除当天,现场围了好几百人。很多围观的百姓,甚至包括参与执行强拆的人员都觉得很可惜。
当事人孟女士不能接受:投资数百万元的养殖场,价值数百万元的海鱼,十几年的辛苦打拼,顷刻间成了一堆废墟,而委托了律师却似乎并没有什么效果,难道代理费白花了吗?律师真的能帮助自己维权成功吗?盛廷律师真的靠谱吗?
接二连三,不受控制的事态发展到现在,孟女士和刘先生感到愤懑而又无措,产生了放弃委托盛廷律师的念头。
赵丽雅律师:“这个案子案情紧迫,律师团队接案后加班加点推进程序,但是在养殖场强拆过程中没有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形成密切的沟通,没有及时理解当事人急切的心情,面对养殖场被强拆,当事人情绪激动、难以接受,由此对我们产生了误会和不信任。”
“我们非常理解孟女士的心情,也尊重孟女士的选择。”
“事后我们对委托合同之外其养殖场涉及到的、开庭在即的环保诉讼进行了完整的案件研讨,并一并分析了本次强拆所涉的行政处罚及强拆行为。孟女士研讨会现场听了我们的分析,认可我们的专业性,对后续的维权重新提起了信心,也重新拾起了对我们的信任。”
最终,孟女士和刘先生经过仔细考虑,决定继续委托盛廷律师。
站不住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于目前的案件事实以及团队整个的研讨方案,承办律师又重新启动相关程序。至此,几经波折的当事人和律师,开始了后续维权程序的密切配合。
律师团队在案件承办过程中梳理各种材料,查找相关法律规范准备案件研讨,甚至了解了许多海水水质检测的内容,写了关于该案件不止十份以上的各种文书,到准备开庭……
很多企业可能都有这样的经历——收到各种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件上会说,因违反了某某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或责令改正等等。往往这个时候,有的企业自己并不甚清楚到底怎么回事,看到文件上写着清清楚楚的法条,好像自己确实违法了,底气就不足了,也似乎无从辩驳。
但事实上,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能存在种种的违法,对企业的认定和处罚并不都是站得住脚的。
在本案中,也是如此。承办律师经过分析,判断政府部门对孟女士和刘先生的养殖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多项违法之处。
因此,要先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对养殖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违法的,在此基础上确认政府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然后争取应得的赔偿。
孟女士和刘先生的养殖场建在海边,从事海水养殖。相关政府部门直接认定养殖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但是却没有调查核实养殖场占用土地的性质。而这个问题很关键。
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而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又规定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这说明了什么?
说明规划许可证是针对建设用地的,设施农用地上的建筑本来就无需取得规划许可证!如此,政府部门以没有没有经过规划许可批准为由认定养殖场是违法建设,自然是不对的。
开庭时,毕文强律师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有理有据、不卑不亢地表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的几项理由,和希望行政机关能够实质性化解纠纷的期望。庭审现场呈现的精彩效果,也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毕文强律师庭审片段
最终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政府部门未能说明其具有作出涉诉行政处罚的职权;本案涉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涉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涉诉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2021年7月2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天津海事法院判决违法。
结语
在一定程度上,政府是依托于行政处罚决定对养殖场进行了强拆。现在,经过律师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法院判决违法。
养殖场已经事实上被强拆了,但是强拆的依据却是不合法的,那么强拆自然也是不占理的。现在承办律师已经提起了“确认强拆违法”的诉讼,可以合理预测,后续的诉讼结果将会是对当事人有利的。孟女士、刘先生养殖场被违法强拆的维权案,将一步一步稳妥推进。
(案件来源:2020-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