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有句俗语,叫做“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很多传统的观点会认为,女儿嫁出去就是别人家的人了。遇到征收拆迁,这句话往往也会成为村委会少给征地款甚至不给征地款的借口。
“外嫁女”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拆迁中是否应该享受安置补偿待遇呢?本文结合盛廷律师之前办理过的一起案件,来看看地方法院面对这些问题时候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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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故事
故事的主角余女士就是这样一名“外嫁女”,只是她人虽然嫁到别处,户口还一直登记在娘家没有迁出,女儿户口也随她一并登记。
之前,村里没有对她们娘俩户口登记的问题有什么异议,但是遇到征收,说法却变了一个样。
因为修路,要征收农村土地和房屋,全村里一共分得六百多万补偿款。款项打到村委会,但是怎么分配却成了大问题,谁家多分点、谁家少分点,该分给谁、不该分给谁,一时之间众说纷纭。
没有讨论出来结果,村委会想出来了一个办法——“借贷”。不久,村里制定出来一个《土地费借贷协议》,协议里面有这样一句话“对生活困难者组上实施借贷,以大户为单位,最低不低于3万元”。
看上去是一份协议,其实不然,余女士心里清楚,这实际上是村委会在分配补偿款,不动声色地就把余女士和她女儿从这份补偿名单中剔除。
余女士觉得不公平,却又不懂其中法律规定,像她这种情况,她们娘俩能分得征地补偿款吗?
二、法律解析
盛廷律师在接到案件之后,对余女士的案件进行了分析。
“外嫁女”通常来说,指的是同集体组织之外的人结婚的女性。在结婚之后,“外嫁女”又会表现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情况是户籍已经迁出娘家;第二种则是余女士这种情况,户籍仍然留在娘家。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外嫁女安置补偿的问题,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要综合考虑多种情况。
以本案为例,余女士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关键在于对其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也即,外嫁女只要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就有权分配集体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其权利。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倾向于村民自治。但这并不意味着,村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就无法救济。为了减少争议纠纷,更好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发生争议时,争议人也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要求其对错误的“村民会议决定”责令改正。
如果涉及到集体利益分配等具体争议诉至法院,法院也可以一并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认定。
由此可见,保障外嫁女集体资产受益分配权利主要通过两个步骤:
1、确认“外嫁女”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2、参与分配集体资产收益。
这两个步骤可以同时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当事人需要提供身份登记、参与选举、长期在该集体组织生活并以该集体组织土地等作为生产生活保障等证据。
附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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