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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征收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已被浏览644次 更新时间: 2022/05/23
关键词

我国各项法律均规定地方政府实施不动产征收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之需要,2011年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一次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


应该说,鉴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界定公共利益是比较困难的。但小编认为,公共利益应反映广大公众之意思及利益,应当排斥经营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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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第八条使用了列举、概括式的方法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并没有用排除式来限制对公共利益的扩大适用。其中第五项的规定,虽然有“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限定条件,但“旧城区改建”的弹性空间确实比较大,各种各样的征收拆迁活动,似乎都可以装进去。所以,《征收条例》第八条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并不严谨。


需要指出的是,谁来决定项目的“公共利益”,认定“公共利益”的程序,特别是如何保障被征收人的话语权等,目前也没有明确的规范。


当然,因公共利益或商业利益项目的建设活动,并不一定影响不动产权人获得的补偿利益。即便是商业利益的建设活动,开发商与被拆迁人进行的协商谈判,同样也考验着被拆迁人的协商谈判等综合应对能力。


正确界定和适用“公共利益”,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征收需要符合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机关对此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当前城镇化热潮下,法院对不动产征收决定案件进行审理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也是合法性审查的一个方面。


既然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如此重要,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被征收人应当如何做?


实践中,存在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以“旧村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名义实施征收的情况。被征收人要详细了解实施征收的具体建设项目,以及发展、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作出的项目材料。如果是为了商业利益的开发建设,被征收人可以在地方政府举行的听证会上或在法院审理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庭审中,提出法律意见。

 

法条索引:


《宪法》


第十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征收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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