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通常都要用政府信息公开的办法,来获取征拆项目的重要信息,从而分析是否存在违法点,找到有力依据来保护委托人权益。
在今天的案件中,当事人在征收时跟拆迁办签了安置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对于安置房的面积、楼层做了约定。然而,当事人发现征收方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施工。
因楼房还在打地基的阶段,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征收方逾期违约,在委托盛廷律师团队后,律师针对本案设计了一整套的诉讼策略和维权方案:先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施工图纸等文件,如果规划文件与安置协议不一致,那就能证明征收方违约,可以据此确定下一步如何应对。
然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区自规局)却以这些属于过程性材料和涉及第三人商业机密为由,不予公开。对区自规局的答复,盛廷律师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为了拿到需要的材料信息,律师提起了诉讼应对,请求法院判其拒绝公开行为违法,并责令依法公开所需信息。
此案由盛廷律师团队的付顺托、梁子丹二位律师承办。让我们来看看,二位律师是如何在庭审过程辩论应对的吧。
法庭辩论,你来我往
第一回合:推脱拉扯,一一驳斥
区自规局:你们要求公开的证件,在权利人手里,我们只有台账做了记录。
盛廷律师:两个证件都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凡属于行政机关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其应当予以公开。证件原件可能已经发放给相对人了,但是行政机关不管是在履行法律职责还是在进行档案管理时,都应留存复印件,或者保存相关信息,以便应对申请公开或者主动公开。
区自规局:办理证件时证书都有统一的编号,类似身份证,不存在复印别人的证件在我方手里。我们依照公开条例在网上进行公开,符合相关规定了。
盛廷律师:我们做过很多相关申请的案子,都是可以拿到复印件的,而不是只提供一个编号。被告称相关信息已经在网上进行公开,在此情况下,对我们的答复应当附有公开的网址,而不是仅仅告诉我方编号及涉及第三方信息不予公开。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材料。被告作为该方面的具体职能部门,对申报信息及流程应该有更专业的认识和掌握。被告称手中没有复印件,这仅属于其档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不能作为不予公开的事由。
第二回合:漏洞百出,以法回应
区自规局:申报信息属于内部信息,不应公开。
盛廷律师:这种说法严重错误。根据2014年9月13日最高院公布的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例第5个,该案在典型意义中载明:“过程性的信息不应当是绝对的例外,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即不再是过程性信息,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就应当公开。”
区自规局:这些信息涉及到第三人的隐私,不能公开。
盛廷律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在涉及到第三人信息方面行政机关应当分两步进行处理。一是向案外第三人寻求是否予以公开的意见,案外第三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二是在收到案外第三人的答复后行政机关应有独立的判断,若公开的必要大于不公开的必要,则相关信息不因案外第三人反对公开就不公开。
本案中,被告并未就其向案外第三人寻求意见进行举证,也未就公开的必要性予以阐述,其仅称涉及第三人信息不予公开,该行政行为违法。
进一步说,根据《行政许可法》,本案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到被安置人的安置利益等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凡所涉及人员都有权参加,这更说明我方申请的信息没有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三回合:避无可避,公开信息
区自规局:国土资源部在2014年7月发布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第11条第三项规定“内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性的信息及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到第三人商业秘密及隐私也不予公开。
盛廷律师:这个文件现在已经失效了,不能作为本案依据。而且该工作方案仅笼统的规定了予以及不予以公开的内容,在后续审判实际及最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更精细的规定。最高院公布的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10大案例,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
在此案审理中,区自规局向当事人邮寄了申报材料的规划设计方案材料12份,同时在开庭后向当事人补充提供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台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登记台账》各一份。至此,律师获得所需的政府信息,目的已经达到。
法院公正审判
法院采纳了盛廷律师观点。对要求确认被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的请求,予以支持。从行政效率原则考虑,再次要求被告公开相关信息已无实质意义,故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在行政诉讼中,老百姓不要只讲自己的一套道理,更不能固执的认为自己想得通的就对。诉讼中,首当其冲的是弄清楚法律关系,然后是法律适用,最后是法律责任。必须有清晰的思路和认识,厘清其中的诉讼证据,要摆出事实,以事实为依据,讲求证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才能让自己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然,行政案件不能仅仅只关注某一个诉讼的胜利,诉讼作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手段,有时候仅仅是为了为开展后续工作创造条件,从而在与政府协商谈判等其他程序中获得圆满结果,这才是对当事人最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