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律师 吴迪律师
从厂房被强拆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违法,到申请国家赔偿诉讼一审、二审,盛廷律师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最终成功帮助当事人谭先生拿到了应得的赔偿款。
期间,谭先生还经历了国家赔偿二审判决后政府迟迟未支付款项。为防止超过强制执行申请期限,律师指导谭先生申请强制执行,最终,促使政府及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及利息。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谭先生房屋被强拆
2001年5月,谭先生与某村委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租赁房屋之后,成立了**模具厂,谭先生成为这家模具厂的法定代表人。
2003年至2005年间,谭先生还出资自建了部分房屋。
2017年,区里发布了《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方案中写明每平米给予500元的经营补偿。
但一开始,相关规定在补偿明细中并未体现,且在改造过程中,谭先生都没有看到政府下发的书面文件。这两份文件,还是谭先生后来主动跟政府要的。
征收的合法性存疑,补偿也似乎不合理合法,谭先生本想拖一拖再签约,可这一拖就拖到了房屋被强拆。
房屋被强拆之后,谭先生没有被动等待,他曾找过山东当地的律师提起诉讼,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村委会,被法院以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驳回。
强拆发生近一年后,谭先生想:“既然本地的律师难以解决问题,不如直接委托专业的拆迁律所。”最终,谭先生在北京多家律所中选择了盛廷。后来的事实也确实证明,当初他的选择是明智的。
二、从强拆违法到国家赔偿
接到案件之后,盛廷律师进一步和委托人取得了联系,并迅速确定了承办思路:先启动强拆违法程序,然后再申请国家赔偿。
强拆违法先后经历了一二审程序。在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只认定街道办未与模具厂进行房屋交接的情况下拆除原告的房屋程序违法,但却并没有对强制拆除谭先生自建部分房屋认定成违法。
在一般人看来,确认了强拆违法,就意味着能够拿到相关赔偿了。但在多年承办拆迁案件的律师眼中,一审的判决对谭先生后续申请赔偿程序是明显不利的。
对此,谭先生提起上诉,请求确认被告区政府和街道办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终于在律师的据理力争下,山东高院判决街道办强拆违法,而这次的结果,也成了后续获得赔偿的关键。
法院认定了街道办作为强拆主体强拆行为违法后。盛廷律师就向街道办申请了国家赔偿,请求其赔偿因违法强拆谭先生房屋给谭先生造成的损失及利息。街道办收到申请之后,却迟迟未作答复。
无奈之下,谭先生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了赔偿金额,但没有支持谭先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而村委会一方作为出租人,还认为赔偿金额中应当有50%归自己所有。
要知道,厂房中很大一部分都是谭先生合法自建的,而一审法院本身的判决金额就比谭先生诉求低了一半还多,如果再分一半给村委会,那谭先生这么多年的心血,才真是付之东流。
就谭先生本人来说,最初打官司也只是希望能够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对于这样的判决,他是于情于理都难以接受的,于是谭先生提起上诉。
从厂房强拆的一审、二审,到国家赔偿的一、二审,没有气馁的谭先生,这次又打赢了!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谭先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赔偿增加了近30%!
点击查看:租赁厂房被强拆,一审法院拒不支持停产停业损失,二审判决后赔偿增加近30%!
三、打赢官司,钱没到位,怎么办?
法院判决了赔偿金额,按说到这里,案件就已经结束了。按照当时谭先生和盛廷律师签订的合同,代理事项完成,委托关系已经终止。但此时,拿着国家赔偿判决书的谭先生,却在为没有收到政府的赔偿款而焦急万分。
打赢官司并不是盛廷律师的目的,能够帮助委托人获得合理的赔偿才是。盛廷律师在知道谭先生处境之后,不仅帮助他写了强制执行申请,还耐心地远程指导谭先生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和大多当事人理解的不一样的是,赔付执行并不是政府说付就付的。
首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其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最后,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另外,和提起行政诉讼一样,强制执行申请也有相应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在失效,当时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公民申请的期限为一年。
好险!要不是律师提醒及时,谭先生险些错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限。
“吴律师,告诉你个好消息,我这个钱今天下午打过来了!”这是谭先生和盛廷律师微信聊天上的一句话,字里行间无不透露着他此刻的欣喜。
最后,谭先生对盛廷律师说:“谢谢你们这几年的努力,基本上达到了目的。”其实对于律师来说,没有什么是比当事人的认可,更能让我们感受到身为一名法律人的价值和荣耀。
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9号
发文日期: 2011年01月17日
施行日期: 2011年01月17日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上一级机关认为不予受理决定错误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并告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受理。
上一级机关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
(二)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三)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发现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提交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财政部门。
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三)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
(五)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六)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