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自身权益的构成
1、 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所以,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而非个人。
2、 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所以,农民是基于村民的身份而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3、 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
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村民为了居住自己建造的,因此,村民有权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和附属设施,并对建造的住宅和附属设施拥有所有权。
二、宅基地的补偿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因为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农村集体,故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
就宅基地的征收补偿而言,《土地管理法》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需要特别考虑的是,宅基地不同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特殊用途──居住功能,征收补偿除包括一般的土地补偿和地上房屋补偿外,应当体现出对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居住权益的特殊安排。
同时,《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也规定了征收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当给予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所以,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针对不同的权益主体给予不同的补偿。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获得剥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土地价值的补偿费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农民,应当获得宅基地使用价值,即居住功能的相应补偿或者安置;作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地上房屋价值的相应补偿。
综上,宅基地的征收补偿款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宅基地土地的补偿,二是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
关于宅基地的补偿。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宅基地所占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权益,也就是一般土地价值,而农民则享受宅基地的使用权益,即村集体应当保障村民的居住权益。
关于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因为宅基地上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所以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如果没有安排新的宅基地,则应当保障村民住有所居,即“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文中部分观点来自于最高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