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给予的补偿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青苗补偿费,就是被征收的土地上有正在生长的农作物,国家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一定的补偿。
我国已经在法律层面将青苗补偿费明确规定“归所有者所有”。因此征收部门就有义务、有责任监督和保障将青苗补偿款发放到被征收人手中。在现实中,征收机关通常把青苗补偿款统一支付给村委会,由村委会再发放给村民。但是村委会如何发放、是否截留,村民不得而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青苗补助费应该全部归土地使用者所有,征收部门为了省事,加快征收进度,同时也为了规避责任,将青苗补偿费一次性都给了村委会,从而称自己已经履行了补偿义务,但由于部分村民对于青苗补偿费用的补偿数额并不认可,进而引发关于青苗补偿费支付的争议问题。
如果被征收人因为青苗补偿费数额或者发放的问题将征收人诉至法院,征收方主张自己已经将青苗补偿费全部支付给了村委会,然后由村委会再支付给村民个人的,那么在法庭上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否则于法无据,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所以,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具有保障青苗补偿款支付到村民个人手中的义务。征收部门在履行这一法定职责时,不应该为了方便工作,方便自己,将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擅自委托给村委会或者村干部办理。
即使在委托其他机关和人员清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数量时,也应派员在场监督,当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对清点数量有异议时,应当予以复查。
在计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金额时,应当向青苗所有者出具盖章的土地补偿决定,写明补偿物的数量、规格、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并告知青苗的所有者,对结果不服的救济方式。
综上,如果村民的土地被征收,却没有得到相应的青苗补偿费用,那么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