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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征收方致使被征收人房屋无法居住,却以不拆了推卸责任,法院这样判决
已被浏览830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08/15
关键词 强制拆除

导读:

 

房屋被拆了一大半之后,汤先生剩下的那部分房屋也因为项目开发商建设导致泡水无法居住,但没料到征收方却以不拆了为由,拒绝对汤先生的房屋给予补偿。


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故事还要从几年前的那次征收说起。2015年,汤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补偿问题就一直没谈妥。四年之后,汤先生收到了管委员会下发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不久,汤先生兄弟二人的房屋便被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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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的一段时间里,汤先生都没想过去法院起诉,“民不与官争”这是很多被征收人面临不法征收的最初想法,那时的汤先生兄弟俩也不例外。期间征收方一直在在找汤先生谈补偿问题,因此汤先生对此也没有特别担心。


可惜,汤先生口中的谈判,谈着谈着就谈过了强拆的维权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此作出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补偿未谈拢,加上房屋已多年无法居住,汤先生只好住进了母亲的房子里,十多年的拆迁案件,悬而未决,对于汤先生兄弟二人造成的影响除了生活上的,还有心理上的,心力交瘁的汤先生最终下定决定心找律师、打官司。

 

但强拆早已过了起诉期限,请求确认强拆违法这条路已然走不通,所以律师帮助汤先生确立了新的维权方案,那就是要求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只要在征收范围之内,有征收就必须有补偿!

 

打官司,重要的是得有证据,为了确认汤先生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律师先后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在内的四个政府部门申请了信息公开,得到了的答复是汤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同时还得到了汤先生所在地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该案件由曹广律师、齐征征律师(实习)以及彭婷婷律师(实习)共同办理,在起诉状中,我方阐明了诉求:判令征收方全面履行对原告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对其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确认违法。


(如需查看下方律师详细介绍,可点击律师姓名)


曹广律师:自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余年,承办了大量民事、行政、刑事辩护等多方面诉讼案件。曾获河北省司法厅颁发的“无私奉献律师奖”、北京市优秀律师、2019年度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等荣誉。


齐征征律师(实习):曾担任北京某大型餐饮企业担任法务经理职务;从事法务工作期间承办多起劳动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商标纠纷案件等等;目前协助承办全国各省市征地拆迁案件。


彭婷婷律师实习)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具有多学科专业背景,思维严谨,做事认真负责,努力在法治建设中做法治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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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锣密鼓的开庭准备后,律师们到了庭审的现场。在现场,被告益阳某区管理委员会却称因为项目规划的调整,汤先生兄弟的房屋占地不影响项目建设,所以无须拆除,没有了征收项目,自然也不必再履行补偿职责。为了证实这一观点,区管委会还提交了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单作为证据。

 

我方律师细心地发现,区管委会提交的土地征收审批单,涉及的土地面积远远超出了省政府的批复权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这份所谓的“证据”,真实性存疑。而律师早在开庭之前,就已经通过信息公开查明了汤先生兄弟二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在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认为:被告(区管委会)对汤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房屋拆迁现场记录表登记,房屋拆迁现场平面图登记,并进行了拆迁补偿费用明细表登记,还曾向汤先生二人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这些事实都能充分证明被告管委会已经实施了相关的征拆工作。因此,基于区管委会的先前行为,应当对汤先生等人提出的请求进行处理的职责

 

最后,法院判决:区管委会在六十日内对汤先生等三人的申请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还认定此前对汤先生三人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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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之后,齐征征律师(实习)说:“这个判决,给了我们很大的希望,从法律角度确定了职责,接下来不管被告作出何种决定,我们都有应对之策。但我们最终的目标,是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合理的补偿,达成这一目标,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努力,但我们相信道阻且长、行则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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