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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回迁安置房烂尾了怎么办?
已被浏览135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09/22
关键词 补偿协议

在老百姓看来,经历了征收拆迁,告别了住了大半辈子的农村,终于有新房子大房子可以住的时候,答应的回迁安置房却一直没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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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自己在外租房过渡期早就超过了安置补偿给予补偿的期限,在外面租房、借房住的开销已经难以支撑;另一方面,安置房迟迟未建好,甚至还有烂尾的苗头。


其实这样的现象并非个例,老百姓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在外等着回迁的时候,征收方经常会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毁约、违约,新房子也迟迟未见封顶,甚至刚开始建设,开发商跑路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时候该怎么办呢?


今天,北京市盛廷律师就讲讲拆迁安置补偿房屋烂尾了怎么办,该怎么维权。


首先,需要弄清楚房产“五证”是否已办理,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如果开发商建设的楼盘建筑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不合法,是不能取得上述提到的五个证书的。所以说,如果开发商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施工审批方面存在某些问题,自然是无法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进行施工建设,或者进行房屋销售是违法的,被拆迁人当然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的安置房,开发商建设的楼房也很可能面临着烂尾的风险。


因此,凡是通过正规合法的征收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一般而言被安置人都应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烂尾楼的产权状况对被拆迁人来说尤为重要。这关乎到房子的产权是否明晰,开发商还能否对拆迁户履行责任。


其次,如果开发商建设的楼盘烂尾,那么涉及到的被拆迁人肯定不只一个,建议选择集体抱团、集体维权。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得法律支持。


如果大家面临拆迁方或者征收方和开发商之间有争议甚至开始互相扯皮,导致楼盘施工缓慢甚至停工。那么,被拆迁人一定要仔细查看补偿协议中有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条款,建议保存好签订的补偿协议原件,尽快咨询专业人员,尽早维权。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另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有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也不要觉得签订补偿协议以后就万事大吉等着搬新房了,殊不知还要面临着烂尾的风险。在选择产权置换后,一定要盯紧开发商的施工进度,一旦发现有怠于施工的情形,或者面临无法按时交房的风险,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建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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