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于2022年10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原文及修改前后对照表见附件。
一、修订背景
现行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施行,并于2009年和2017年分别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截至2021年底,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95.3万件。其中,立案并审结244.4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35万件,纠错率14.3%,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政复议制度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包括吸纳行政争议的入口偏窄,部分行政争议无法进入行政复议渠道有效解决;案件管辖体制过于分散,群众难以找准行政复议机关,不利于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案件审理机制不够健全,审理标准不统一,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修订意义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本次修订,旨在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坚持复议为民,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
三、制度变动
“修订草案”共7章86条,现行法共7章43条,此次修订从结构、内容上都进行了很大改动,具体而言,从章节上存在以下的变动:
(一)总则
总则明确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对行政复议人员的要求及保障进行规范。
(二)行政复议申请
在本章节中,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修订草案”规定了13种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形;延长了不知晓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的申请期限;改变了行政复议管辖,取消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并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
(三)行政复议受理
“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受理程序,明确了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规定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
(四)行政复议审理
在本章节中,“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修订草案”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证据。在审理程序上,区分了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原则上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简易程序的可以书面审理。此外,“修订草案”还完善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处理方式。
(五)行政复议决定
“修订草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30日内审结决定体系,完善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形,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并增设了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通报、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
(六)法律责任
在法律责任部分,“修订草案”增加了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健全了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
(七)附则
“修订草案”针对该章,无太大变动。
【附件】
一、点击下方文字链接修订草案原文及修改前后对照表
二:扫描下方二维码可单独查看“修订草案”修改前后的详细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