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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什么是个人房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哪些人需要缴纳
已被浏览363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3/09/14
关键词

税务问题离我们每个人又近又远。对于每位纳税人来说,缴纳税额就如同到期缴纳水电费一样稀松平常,已然成为了生活中的一部分。但大部分公民并不具备有关税务的专业知识,所以那些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常接触到的税种,对于我们而言依然是十分陌生的。


对于陌生的税种,例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大家通常的认知逻辑是“在我的日常生活中未曾接触过,所以应属于我无需缴纳的税款种类,故我无需关注”,但真的是这样吗?


一、个人是否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但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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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但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通常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有的用于居住的房屋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但若个人使用自己所有的房屋从事经营性活动,则应当缴纳房产税以及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即房产税一般依据房产原值减除后的余值计算,具体减幅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进行规定。特殊情况下,依据房租收入或同类房产价值核定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较明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税额计算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在以上税额幅度内,各地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在该幅度内,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前述四项税额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及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例如,北京市的规定为: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款


总的来说,如果您(贵单位)是某处房产的产权人、使用者,或是某块土地的使用主体,且对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之前知之甚少,那么建议您确认下自身是否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避免出现因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前述税款,进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补缴税款并缴滞纳金等法律责任的情况。

联系方式配图1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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