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不安心,从安置房变成“不放心房”,问题出在了哪里?
今年十月十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一篇名为《让安置房成为安心房》的文章,文章中讲到:近期,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了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原副主任王某某利用职权帮助他人违规优先获得全额房屋征收补偿款或拆迁安置房,收受好处费224万元,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安置房原本是政府在规划城市发展、建设城市项目时对涉及需要征收拆迁的各户人家进行安置而建设的房屋。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的进程也在稳步前进,征收和拆迁的情况也更加频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安置房不仅关系着被拆迁户的安置居所,更关系着居民们的财产安全和幸福生活,关系着社会的整体发展。安置房的出现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
然而,在实践中,安置房却并未真正充分发挥出它本身的作用,安置房从本应使人安心的存在变得让人不安心。除了这次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的有关安置房贪腐问题,还发生过多起类似的问题。
然而是什么原因导致安置房造成如今“不放心房”的情况的呢?
主观上存在因为工作人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容易造成不透明、不统一的“弹性空间”问题,导致工作人员容易产生侥幸心理,做出以权谋私的行为。
客观上存在安置房相关工作中的权利节点多且资金流量大,安置房相关的制度流于形式、监管缺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廉政建设重视不够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安置房容易出现许多陷阱,增加了安置房业主的风险。为了降低安置房的风险,让安置房归回“安心房”,就需要对于安置房现状的问题进行解决。
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这篇文章中,主要提出了两个应对的方向。
一方面,对于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主观上的思想堕落滑坡,要强化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同时还需加大监督力度,准确掌握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
另一方面,对于安置房建设客观上存在的问题,推动强化征迁资金监管、安置申报、房源信息等环节的“全周期监管”。
作为个人,在面对安置房存在的风险问题时,可以做些什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可以合法正确地行使公民的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其次,个人在入住安置房之前,可以加强对于安置房风险的新闻、案件的了解,清楚出现安置房风险问题情况的特点;如果在等待安置房交房过程中出现问题,要注意保持冷静,留存好相关证据资料;已经入住安置房但出现问题时,可以向相关部分反映并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安置房是为了成为大家的“安心房”而产生的,然而因为在安置房政策落实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安置房变得不让人安心。作为被安置人,我们在面对这些安置房陷阱问题时,可以使用我们的权利,来监督政府以及工作人员,同时对于自身要擦亮眼睛,善于发现问题,并及时留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