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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 | 闻所未闻!政府发了补偿款后要老百姓退钱,还称自己被“欺诈”了?
已被浏览24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5/24
关键词 拆迁补偿

房屋已成废墟,拿到的拆迁补偿款却遭到冻结,当地镇政府指控村民陈先生以欺诈方式骗取补偿款,并以此为由,要求撤销此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眼看着即将钱房两空,陈先生找到了盛廷律师团队,在翟祎律师的帮助下终于获得法院支持。

 

一、闻所未闻!政府找老百姓要钱?



村民陈先生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他们宅基地上的房屋因征收而被拆除,原以为能依靠领取的补偿款重新安置房屋的他们,却意外收到了镇政府要求退回已支付补偿款的通知。这一纸《通知》无异于晴天霹雳,让陈先生感到茫然无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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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还有公道吗”?陈先生一家六口人还指望着这些补偿款重新安置购房,现在他们一家还挤在逼仄的出租屋里,这笔钱是他们一家未来最基本生活的保障。政府让老百姓还钱,有法律依据吗?


在行政协议中,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优益权,所谓行政优益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所享有的优先权利,即依法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对合同履行的指挥权和监督权、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严格规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如果镇政府想要撤销行政协议,除非陈先生这份协议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然就不得随意变更,更不能反复无常、出尔反尔,滥用行政优益权。


陈先生的协议是否已经到了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地步?这个案件中,镇政府享有行政优益权吗?

 

二、有人拆迁暴富,有人拆迁破产



继陈先生收到《通知》后的两个月,镇政府又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称陈先生不是安置补偿对象,要求陈先生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已收取的货币补偿。


之所以会产生现在的局面,就是因为陈先生曾和邻居贾家调换过房屋。贾先生是外村人,购买了本村的宅基地,2019年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换了房屋,一年后当地遇到了征收,恰巧置换过后的房屋就在征地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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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村委会开具了证明并移交给了拆迁方,签订协议的时候,政府的工作人员也进行了审核,协议上不仅有镇政府负责人还有主管领导的签字。


钱都到账了,镇政府却变卦了?镇政府认为陈先生调换房屋是“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不符合安置政策”,甚至断定陈先生是欺诈,这样的帽子扣到了陈先生的头上,陈先生被卷入舆论的漩涡。


明明置换房屋的行为在前,征收公告发布在后。镇政府依旧判定陈先生是不当得利,向法院申请冻结了陈先生的补偿款,如果不主张自己的权益,他很可能钱房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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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别家拆迁暴富,他家拆迁就等于破产?

 

三、“长远生计有保障”是空话吗?



陈先生的案件极其复杂,既涉及到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


这时候,选择一个法律功底扎实,承办经验丰富的律师就变成了重中之重,一旦选择不慎,陈先生极有可能血本无归。为此,在走访了多家律所之后,陈先生决定委托盛廷律师团队,此案交由翟祎律师主要承办。


即便凭借朴素的正义感,也能感受到被征收人居无定所应当获取相应的补偿利益,更何况《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最基本的原则即保障被拆迁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句话,不该成为一句空话。


但实际承办案件并没有那么简单,比如,老百姓可能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非专业人士很少有人知道证据并非越多越好,重点和难点反而在于:如何让法官倾向于自己的证据构造和还原的案件事实。


任何一个案件,法官能掌握的信息都是有限的,且往往都是两个不同的版本,这时候,法官到底采信哪方提供的证据,到底去认定哪一组事实更加接近真相,非常考验律师的功底。


虽然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即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但无论原告还是被告,为了获得胜诉,都会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事实,陈先生的这个案件也不例外。


接到案件后,翟祎律师就开始了紧锣密鼓的准备工作,一方面要针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另一方面也要提交有力证据对事件进行阐述。


之后,针对于本案中核心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四、政府说,自己被村民给“骗”了



镇政府之所以要求陈先生退房主要是基于几点:


第一,陈先生取得拆迁房屋的行为违法,因此不能得到拆迁补偿。镇政府认为,和陈先生置换房屋的贾先生是外村人,购买本村宅基地本来就是违法行为,陈先生基于违法行为取得的宅基地当然不能得到拆迁补偿。


第二,即便陈先生是合法取得的房屋,但他本身不符合补偿安置条件,不应该得到补偿。镇政府答辩中提到,根据《兰州新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中的规定,货币安置的对象的时间节点是2010年8月,而陈先生置换过后的新房子在2010年还未曾建成,更不应该享有拆迁补偿了。


此外,镇政府还认为陈先生换房的行为是欺诈行为,而自己则是被陈先生给“骗”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基于陈先生的种种“罪过”,镇政府拿出十几份证据试图证明自己作出的这份《行政处理决定书》是于法有据的。

 

但,事情真的是这样吗?

 

五、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其实,本次征收都存在诸多不合法。比如说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征地批复的只能是省政府、国务院,在陈先生的这个案件中,只能是由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复,而经过查证本项目根本没有任何国务院批准的征地批复文件!

 

另外,针对于安置补偿的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前,镇政府依据《某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认定我们委托人陈先生不属于货币安置对象。但实际情况是,2019年陈先生换房,2020年征收,而依据的这份《补偿与安置方案》则是2016年出台的,文件中关于土地价值还是2012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2020年的征收,适用2016年的补偿标准,政府自身都违法的情况下,还说村民不合法?

 

不仅如此,翟律师还指出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不仅法律适用不当,在对于有关事实的认定上同样存疑;她认为,行政机关在订立、履行、变更行政协议时,既要遵循行政法律规范,又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情况,提倡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约履责等一般原则。

 

在律师的据理力争下,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我方观点,撤销了《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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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以信任相托,我必全力以赴”这不仅是盛廷律师团队的座右铭,更是我们对每一位委托人的坚定承诺。盛廷律师深知,每一份委托都是对正义的渴望,每一起案件都是对公平的期待。


翟律师说:“土地征收都牵动着百姓的生活根本,因此,我们团队律师都坚持以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确保每一户家庭在变迁中都能找到安稳的归宿。这不仅是对公民居住权利的保障,更是法治精神在现代社会中的生动体现。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让法律成为被征收人权益的坚强后盾,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亮每一个家庭的未来。


陈先生的案件已经圆满落幕,但还有更多的权益需要法律的捍卫,为委托人维权,盛廷律师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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