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2008年以来全国各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如火如荼地开展,宁先生在云南省昆明市某县有一处房屋,一层面积为173平米,做商业经营使用,二层及以上有382平米,作为自己家住房,院落还有27平米的空地。因为棚户区改造,宁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由于房屋的补偿问题,宁先生和有关部门始终没有达成协议。2020年10月21日,有关部门对宁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房产和土地是一个家庭的头等大事,还没补偿房屋就被拆除,宁先生心里一下子就慌了神,既着急又上火,未经合法征收手续,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可是和政府打官司,能争取到预期的合法权益吗?宁先生心里没了底,就在这时,他辗转联系上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汪庆丰律师。
律师介入,维权思路逐渐清晰
汪庆丰律师团队介入后,首先仔细审核了宁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精心梳理了办案思路。
根据经验,汪律师认为需先明确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性,才能为争取合理赔偿奠定基础。除了帮助当事人固定“两证”(即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言明其重要性后,汪庆丰律师团队还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搜集工作,拿到了县政府征收期间《×县全域城市化(二期)暨文庙棚户区改造项目宣传手册》和其他一些证据材料,这在法院审理阶段支持当事人诉请和确认赔偿标准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材料和宁先生手头证据的详尽审核,律师团取得了维权所需的各项关键证据。面对当地政府侵害宁先生合法权益,违反“先补偿,后征拆”原则的违法行为,律师团队研判后认为,该案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集体土地按照国有土地征收标准进行补偿。
该《规定》明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律师团队果断将当地政府诉至法院,成功赢得诉讼,法院裁定地方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此后,汪律师决定启动行政赔偿程序。
“赔偿”要高于“补偿”
集体土地按国有标准补偿背景是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庆高院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10月12日 法【2005】行他字第五号)》),这才开启了国有补偿标准的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每次开庭,汪律师都会重点提出并复述,引起法庭重视,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房屋土地按市场价格赔偿的权益,更让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了赔偿应当大于补偿权益,这是不容易的。
本案中,县政府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依法应当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对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因此,本案的赔偿金额不仅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物品损失、还有被征收人按照《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获得的奖励、补助等费用。
同时由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不具备恢复原状的条件,也无法通过重新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赔偿标准应以赔偿时改建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为参照,所以法院在判决中酌情以被违法拆除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价格。
经过汪律师团队周密细致的工作,法院依照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确定本案对一层商铺赔偿的基础单价为每平米18,000 元。
协助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赔偿原告宁先生违法拆除其房屋造成的房屋及空地价值、装修、屋内物品、附属设施损失、奖励费、搬家补助费共计 53xxxxx.48元,以及临时安置补助费(以 5xxx.4 元/月的标准,从 2020年 10 月 21 日计算至被告付清赔偿款项之日止)。
不仅是一次胜诉判决,更是推动征收行为规范,法律适用完善的难得案例
在汪律师代理的该案件判决中,很多法律问题被说清楚了,本案不仅说清楚了什么情况下集体土地应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裁判,促成了委托人依据较高的标准获得赔偿。同时在律师团队的努力下,该裁判结果也体现了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最大限度维护被强拆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原告获得的赔偿不少于征收时应得的补偿利益。
本案的意义在于,其对日后类似违法强拆案件的裁量具有示范意义,推动符合集体按照国有标准补偿的所有案件都能按照较高的标准进行补偿,促使行政机关规范征拆行为,维护好被征收人,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得益于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汪庆丰律师、马丽雅律师以及专业律师团队的鼎力相助,当事人不但成功挽回了损失,更是争取到了依循国有土地进行补偿的喜人成果。两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的以小见大、坚守律法、据理力争,极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补偿的可贵精神,令人钦佩。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您:房屋和土地问题实乃关乎每家每户的重大事项。倘若遭遇难以解决的复杂问题,务必立刻寻求专业的律师团队的帮助,从而为自身合法权益的争取创造更多契机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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