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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 | 不想土地被征收,老百姓有权说不吗?旧城改造补偿极低,律师介入获罕见胜诉!成功撤销征收决定!
已被浏览287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7/11

不想土地或宅基地被征收,被征收人有权说“不”吗?通常情况下而言,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往往开弓没有回头箭,一旦动工就很难中途停下。但在盛廷钟常鸣律师和翟祎律师主要承办的一起棚户区改造的案件中,在当事人补偿的标准并不公平合理的背景下,律师的介入帮助四川的陈先生等人实现了其诉求——撤销了征收决定,最终保住了房屋和土地这样的胜诉,在盛廷承办过的征收案件中也是非常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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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补偿款“一口价”?



在四川的群山之间,雅西高速公路如同一条银灰色的巨龙,穿云破雾,在崇山峻岭之间蜿蜒伸展。这条高速的建成,可以说是一次人类工程史上的奇迹,是世界级的壮举。与此同时,在这项宏伟的工程施工期间,陈先生等人迎来了第一次的整村搬迁。


随着工程的推进,陈先生及家人在政府的安排下获得了一块回迁的宅基地,该地块交通便利、采光充足,很快他们就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建设了房屋。房屋建设之初,政府还向村民承诺会包揽村民装饰装修的费用,一方面基于对政府的信任,另一方面更是想要长久、稳定的生活下去,包括陈先生在内的十几户居民都在建房上倾注了很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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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的时间,弹指一挥间,从2008年雅西高速搬迁后,陈先生等人在山脚下重新建构了属于他们新天地,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但令所有人没有料到的是,2022年,他们所在地块因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再一次面临征收。


2022年4月,县政府下发《房屋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经多数被拆迁户的同意选定了评估机构,截至同年7月,已经签约61户。


可和大部分人不同的是,这次征收连同陈先生在内的16户居民的第一诉求却是不愿搬迁。


细究他们不愿搬迁的理由也是十分合理的:第一,根据补偿方案,每平米的补偿只有2300元左右,包含装饰装修费用,基本上就是一个“一口价”的补偿标准,远难填平他们的投入;第二,安置房的区域在大酒店背面,地理位置不好,将会给他们的出行和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第三,如果确需征收,他们也希望能够获得和既有条件类似的安置地和合理的装饰装修费用;最后,上一次的搬迁也让他们心中埋了怀疑的种子,至今他们都没给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这也让他们很大程度对搬迁存在抗拒,对变动持有不安。


但和征收方相比,他们不过是团结在一起、显得有些弱小的普通老百姓,而他们想要对抗的,是为了改善整个区域内全体居民生活水平的搬迁项目。如果不想搬迁,就意味着他们需要撤销《征收决定》,而这样的难度,就算对于专业人士来说都极其困难。为此,陈先生等人联系了盛廷律师。

 

政策再大,不能大过法律!




受到当事人邀请后,律师没有片刻犹豫,随即赶往四川。


在律师翻阅案件材料并对陈先生等人的居住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后,翟律师指出:首先,补偿方案并没有沿用最新的补偿标准,这个补偿标准对他们来说是比较低的;其次,既有的方案对于房屋进行精装修的人来说,是不公平且不合理的。


针对补偿方案等政策性的规定,翟律师很坚定地告诉老百姓,“政策再大,也不能大过法律!一刀切的补偿方案,就是违法的。”一切必须以法律优先,政策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制定和执行,这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除了补偿方案以外,其他关于棚户区改造、征收决定的材料都没有看到,征收决定合法与否,实际从现场和材料来看,也都是看不出来的。”凭借着办案的经验,翟律师在现场就有了大概的判断,她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这将在后续维权程序上,给律师很大的操作空间。


虽然都是要征收土地,但是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惠及民生的项目和征收之间还是存在着诸多区别。


但对老百姓最关心的补偿问题来说,最重要的就是需要举行听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也就是说,补偿方案的制定,改造区域内的利害关系人是要参与进来的。可这些必要的程序,征收方显然都没有。


翟律师说:“印象最深刻的是一个当事人是个孕妇,现在天天被迫吸拆迁尘土,有家也不能回,这更坚定了我们为当事人维权的决心。

    

光确认违法有什么用,问题没解决



对陈先生这个案件能否撤销《征收决定》律师最开始也没有十足的把握,毕竟撤销征收决定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律师很清楚的是,即便没能撤销《征收决定》,也会在每平米的安置费用以及装饰装修费用上为当事人争取更高的补偿,以保障他们户有所居。

 

案件承办之后,律师根据信息公开调取到材料的违法点对征收决定提起了诉讼。针对于陈先生等人的案件事实,翟律师罗列了诸多违法点,国有土地征补条例中规定了法定程序,比如四规划一计划、召开听证会、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补偿款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评估机构的选定等等。

 

其中,棚户区改造的项目要经过发改部门的立项审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立项批复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要求,如果没有立项审批,那么征收决定的基础就不存在,征收决定就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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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据理力争下,一审法院认为县政府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但是因为案涉项目属于县政府旧城改造项目,系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必须建设的项目,并考虑到绝大部分人已经签订了协议,认为一旦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只确认了房屋征收违法,但并未撤销该行政行为。


这样对于陈先生等人部分诉求支持的判决并没有让律师满意,用老百姓的话来说就是“没有解决实际问题嘛,光确认违法有什么用。”这点和翟律师想法不谋而合,律师们也认为,仅仅确认违法是不够的,因此便提起上诉。


翟律师说:“其实很多人可能会老百姓可能会有误区,认为案子判的不好可能就是因为法院忌惮行政机关,其实不是这样的,法官是居中裁判并不偏袒任何一方,更多的时候,上下级法院之间会出现裁判不一致还是因为对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问题,所以这也非常考验律师功底,关键在于我们怎么去找证据、找法律依据让法官作出有利于我们的判决。”

 

罕见胜诉!撤销征收决定




分析一审的判决,会发现一审法院不撤销征收决定还是因为该项目是“确需征收”“涉及公共利益”。


对于是不是确需征收,翟律师有不同的看法,她认为县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但不符合确需征收的条件,县政府认为需要旧城改造的原因是“房屋年久失修,居住环境较差,是名副其实的棚户区”,但翟律师说:“实际上,他们的房屋经过统一规划建设,房屋环境优美,居住舒适交通便利。”而且,据她此前的现场考察,陈先生等人的房屋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和其他改造的房屋分开,为此,上诉时,盛廷的两位律师坚持《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当地棚户区改造签约比例的相关规定,力图证明征收方征收决定的基础是不存在的。


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旧城区改建的,在签约期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不得低于90%。但是在陈先生的案件中,县政府没有证据证明签订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了这个比例。律师的坚持,最终被法官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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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办理中还有一个有趣的小插曲,在律师介入后,为陈先生等人赢得了一次平等协商的机会。律师、当事人和法官难得凑到了一起,二审的法官还去了陈先生他们现场考察了一趟,最后,在二审中,县政府也同意将陈先生和其他15户人家划出征收范围。

 

二审判决是这样写的“对于本案16户上诉人部分,根据现场查看的情况来看,16户上诉人的房屋具有相对独立性,县政府对该部分的征收不具有现实紧迫性,将16户上诉人的房屋划出征收范围,不会严重影响征收项目的推进,撤销《房屋征收公告》中涉及该16户的内容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且在二审中,县政府也同意将该16户的内容应予撤销,一审法院认为不宜撤销,仅判决确认违法,属于使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件的胜诉是由多变量因素导致的,除了法院的公正裁判外,还与律师的专业素养、案件事实的清晰度、证据的合法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案件策略及诉讼技巧、当事人的配合等密不可分。


希望在法律的庇护下,每一个正义的声音都能被听见,每一份坚持都将迎来希望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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