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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 | 被强拆后申请国家赔偿被一审法院“婉拒”?律师介入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
已被浏览62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7/17

镇政府认定赵先生厂房未办理规划许可证,随后对其进行了强拆。再确认镇政府强拆违法之后,沈阳辽宁的赵先生继而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但是这次,区法院却给以“不具有合法权益”为由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让赵先生的维权暂时性的陷入僵局。

 

最终通过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审理中的错误,赵先生的案件也得到了法院重新审理的机会。由此可见,法律体系提供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机制,如果认为原判决不公或确有错误,也可以通过上诉等途径寻求法律救济。本案由盛廷律师团队翟祎律师主要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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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胜诉的判决书也会暗藏玄机?

 

相信不少被征收人也多多少少了解些征收拆迁中的诉讼程序,比如一旦房屋被强拆了要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来确认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之后再去申请国家赔偿。那在赵先生的这个案件中,他的房屋被强拆,为什么一审法院会认为赵先生不具有“合法权益”呢?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而一审法院之所以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则是因为“赵先生建筑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由此,一审法院认为赵先生的建筑是“违法建筑”,而违法建筑自然不属于“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的这一个判决,其实揭示了一个问题——哪怕是胜诉的判决也可能会“暗藏玄机”。尽管在此前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案件中赵先生取得胜诉判决,但该判决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合法性问题没有进行认定。因此,在行政赔偿判决中,一审法院就基于房屋不属于“合法建筑”的前提来作出判决,这样下来,赵先生的判决就面临被驳回的命运了。

  

二、“违建”就不配获得赔偿?

 

这样判决驳回赵先生自然是不服的,本案的主要承办律师翟祎也觉得,赵先生的厂房是合法建筑,退一步讲,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即使案涉建筑为违法建筑,政府也不能一分也不赔!为此,翟律师向法院提起上诉。

 

翟律师指出:


第一,案涉建筑不应该被认定成违法建筑。首先,赵先生可以出具户口本、房屋买卖合同、总体规划图等以证明地上建筑的房屋合法性。再次,证据也足以证明赵先生的厂房并不是占用耕地而是农村闲置的未利用地。最后,“违建”的认定中基本的原则是自然资源局先调查取证、后行政行为,而法院在认定违法建筑方面,显然没有行政机关专业,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从土地取得到房屋建造再到程序审查,审查的过程都存在诸多问题,这样草率地认定赵先生房屋,显然不当。

 

第二,对于赔偿项目和金额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财产灭失的,按侵权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由此,在整个强拆中赵先生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应当镇政府不低于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第三,就算是违法建筑,也不应当一分钱不赔,在被上诉人违法拆除的情况下,建筑物违章状态不确定或虽然违章状态确定,但赵先生本可以可自行拆除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对建筑材料享有的物权价值,而镇政府强拆,却让赵先生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大量可剥离的部分全部损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那么对于这部分的损失,行政机关自然也应当赔偿。

 

除此之外,翟律师还引用了最高法裁判要旨:通过适当、合法方式拆除可得的废旧材料建筑,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造成可回收、利用的废旧建筑材料损失的,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行政赔偿

 

在翟律师有理有据的论证下,法院判决支持了翟律师的观点,二审法院认为:在已经有生效判决确认强拆违法的前提下,未考虑建筑是否具有合法权益及未通过适当、合法方式拆除造成的可得废旧建筑材料损失,属认定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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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发回一审判决重新审理。对赵先能够公平地表达自己观点。 

 

正如事物的发展不是孤立和静止的,行政诉讼的每个阶段也是前一个阶段的延伸与发展,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共同推动着案件的发展,在此过程中,每一个决定和行动都是整体诉讼策略的一部分,这也需要我们具备全局观和前瞻性思维,才能够真正的在法律框架之内实现应有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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