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现代化的推进,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与此同时也出现大量闲置农村宅基地。如何处置这些闲置宅基地资源,促进农村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要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宅基地有偿退出标准或转让宅基地。”
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宅基地的盘活利用蓬勃发展,然而也出现一些问题。比如部分人认为:这是允许宅基地自由进入交易市场进行买卖。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7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农业农村部强调“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不是允许宅基地买卖。”
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只有该宅基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流转也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户村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在面积上也受到一定限制,宅基地的流转有着严格规定,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
宅基地不同于一般土地,对于村民来说,拥有宅基地不仅仅意味着可以修建住房,更意味着拥有了一份社会保障。一方面,村民可以依托宅基地建设住房,并进行种植,获得生存保障,另一方面,村民还可以依托宅基地出租房屋、生产养殖等方式,获得更多经济收入。甚至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农民还可以依托宅基地获得一份能够代代传承的土地权益。
因此,要想推动宅基地的自愿退出,就更加需要充分考虑到这些方面,给予村民合理补偿。然而在现实中却存在非法占用宅基地,强迫农民“上楼”的情况,这样的行为漠视法律法规、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也明确提出“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宅基地的占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请,并且宅基地的有偿退出也要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必须是农民自愿退出,并且要综合考虑宅基地的价值,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农民的长远利益。
因此,面对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制度,农民一方面要了解相关政策信息,明确宅基地对于自身的意义和价值,进行综合考虑,另一方面是涉及重大利益,如果遇到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强占、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勇于采取措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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