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当地行政机关告知要征收了,并且已经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织被征收人进行开会动员、协商征收补偿协议内容,但迟迟未见征收决定等文件,就此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亦收到“该区域不存在征地信息”的答复。需注意,遇上以上情况,您很有可能是遇上了“协议搬迁”。
1、什么是协议搬迁?
协议搬迁是由建设单位或行政机关甚至村委会与被拆迁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补偿意见再签署协议而进行的内容,行政机关实施的协议征收,从根本上看,就是行政机关为了节省征收时间及成本,利用民事合同获得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土地的行为。
法律上并不存在“协议搬迁”这一概念,该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且可能并不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的,也没有合法依据,存在违法的可能性。
协议搬迁中的“协议”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于签订协议建立起的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协议征收所达成的“补偿协议”一般属于民事协议,而不是行政行为。
2、协议搬迁和行政征收的区别在哪?
从主体上看,征收拆迁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其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协议拆迁的主体多元化,可能是行政机关、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甚至开发商等等。
从程序上来说,行政征收属于行政行为,有着严格的法定征收程序。充分体现了“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行政原则,需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亦对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渠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复议、诉讼等都能通过法律法规一目了然;协议征收本质上相当于两个民事主体自愿签订的某种协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的房屋和土地在拆除的过程中是否会受到其他非法侵害,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项目是否会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无法保证,且没有相关法律对开发商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约束,被拆迁人维权时的主要依据只能是已经签订的协议,其合法权益可能受损严重。
二者的强度也有着明显的区别,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由“公共利益需要”决定,若被征收人始终不同意签约搬迁,征地部门有权在作出补偿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性。协议搬迁更加突出房屋土地权利人的意思自治,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相较前者也可能会有较为宽泛的协商空间。
3、协议搬迁必然违法吗?
答案是否定的,协议征收确实存在较大的违法可能性,但不必然违法。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协议征收,对一部分征收主体来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征收的的效率;对被征收人来说,在补偿方面有较高的协商空间,有机会在协议征收中得到更加充分的补偿安置。反之,未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协议征收,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也是难以估计的,在现行法律制度缺乏强制性协议征收规定的前提下,寻求救济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遇上了协议搬迁,不得不提前加以重视,以免最终财产权益被损害,还难以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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